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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丰民初字第5号
2008年07月02日来源:

 

原告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郑正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沛,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协和精细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营房。
负责人于小初,经理。
被告北京自然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
负责人王宝兰,经理。
被告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中关村南一街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春喜,总经理。
被告北京仁生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榆树馆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硕,总经理。
被告北京草木情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5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明,总经理。
被告北京绿美佳花卉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36号金安达旅社101室。
负责人高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协和精细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北京自然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北京仁生堂医药有限公司、北京草木情商贸中心、北京绿美佳花卉中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商标侵权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丕赋

                    人民陪审员    郭洪武

人民陪审员    马  浩


                  二OO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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