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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311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创思科技有限公司(LEAD CONCEPT TECHNOLOGY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路镇邮箱3152号(P.O.Box 3152,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简钰伦,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毅,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红山区关山街政院路1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迎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加拿大派拉多保安系统有限公司(PARADOX SECURITY SYSTEMS LTD.),住所地加拿大魁北克省圣欧斯达工业大街780号(780 Industrial Blvd.,St.-Eustache, Montreal, Quebec, Canada J7R 5V3)。

授权代表Ronald Toledano,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任在宽,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向阳,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创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思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3日做出的商评字〔2005〕第1526号《关于第1343808号“PARADOX”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2005〕第1526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加拿大派拉多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派拉多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毅,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欧,崔迎琪,第三人派拉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在宽、黄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5〕第1526号裁定中认定:“PARADOX”为派拉多公司在先使用在其保安探测仪器等商品上的商标。第1343808号“P▲R▲DOX”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与派拉多公司“PARADOX”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相同,所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派拉多公司与精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商业上的代理关系,派拉多公司为被代理人,精进工程有限公司为代理人。精进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简伟光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永致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简伟光为同一人。简伟光基于其特定身份明知 “PARADOX”商标为派拉多公司之商标,却以永致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与派拉多公司商标相同之争议商标,其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派多拉公司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永致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并未构成商业上的代理关系,故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案。创思公司关于其受让争议商标合法的主张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注册合法的抗辩理由。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派多拉公司对创思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所提撤销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

创思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2005〕第1526号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亦有错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第三人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第三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商品类别上相近似,但却未作任何论述。〔2005〕第1526号裁定并未生效,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撤销公告,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2005〕第1526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除坚持其在〔2005〕第1526号裁定中的认定外,其针对原告的起诉辩称:争议商标与第三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商品类别上是相近似的;商标撤销公告虽然已经刊登了,但可以等到法院的判决结果之后再做相应的处理,在商标异议阶段刊登商标公告并不违反程序。〔2005〕第1526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派拉多公司述称:其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及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维持〔2005〕第1526号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87年12月18日,精进工程有限公司(PROCEED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简称精进公司)在中国香港地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公司董事为简伟光(Kan Wai Kwong),香港身份证号码为C237785(1);邝绮文(Kwong Yee Man),香港身份证号码为D249867(8)以及Reguard Technology Inc.

1988年3月4日,永致投资有限公司(WINJADE INVESTMENT LIMITED)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公司董事为简伟光(Kan Wai Kwong),香港身份证号码为C237785(1);邝绮文(Kwong Yee Man),香港身份证号码为D249867(8)。

1989年12月,派拉多公司首次在加拿大在保安探测仪器等产品上使用 “PARADOX” 商标。1994年11月24日,派拉多公司在加拿大于保安探测仪器,包括警报器、探测器、警报器及探测器的控制面板等商品上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6年3月15日获准注册。1996年5月,派拉多公司在美国获准注册该商标,指定使用在保安探测仪器,包括警报器、探测器、警报器及探测器的控制面板等商品上。1998年7月2日,派拉多公司在中国香港地区在第9类防盗报警器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该商标。

1997年2月21日,派拉多公司致函精进公司,授权其为该公司保安系统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商,由其负责在中国市场销售该公司“PARADOX”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授权有效期追溯至1996年4月1日始。2000年10月19日,派拉多公司致函精进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终止其销售代理权。

1998年7月3日,永致投资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器防盗装置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1999年12月14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343808,专用权期限自1999年12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13日止。争议商标档案载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0920。2004年9月,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创思公司。

〔2005〕第1526号裁定中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基本相同。

另查明:

精进公司在1999年3月总第35期《中国社会公共安全》杂志上刊登广告,宣传其所代理的PARADOX产品,该广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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