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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195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浙江利府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士路。

法定代表人胡小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钱,男,汉族,1960年3月23日出生,浙江利府酿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书堂巷8号。

委托代理人陈贺政,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臧宝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北海桥。

法定代表人傅建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文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于军,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告浙江利府酿酒有限公司(简称利府酿酒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的商评字〔2005〕第4262号《关于第1324561号“状元红”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4262号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越龙山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府酿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钱、陈贺政,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敏、臧宝清,第三人古越龙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文峰、陈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4262号裁定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利府酿酒公司对第1324561号“状元红”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4262号裁定中认定:一、古越龙山公司放弃“状元红”中“红”字的专用权,表示其不会单独主张“红”字权利。商标注册人放弃商标部分权利不影响商标整体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审查。二、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1、争议商标是否属于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法定通用名称一般体现在规范性的行业或国家标准中,或被辞典、专业工具书等收录。(1)古越龙山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状元红”没有被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黄酒品种名称收录使用,对此,利府酿酒公司没有异议。(2)利府酿酒公司提交的《汉语大词典》中虽有关于“状元红”酒名的解释,但辞条已注明来源于小说《牡丹亭》,小说作为文艺作品含有较多虚构因素,不能直接证明“状元红”为黄酒通用名称。(3)利府酿酒公司提交的《黄酒生产问答》一书中虽将黄酒以琥珀色、暗黑色、红黄色酒区分,分别称为状元红酒、江阴黑酒和红酒,但综合古越龙山公司提交的关于黄酒分类的国家、行业标准及双方提交的产品说明可以确认,《黄酒生产问答》中以黄酒颜色分类的方法没有被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仅以该书认定状元红酒已成为黄酒中某一品种的统称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2、争议商标是否属于黄酒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即俗称,系指某一名称虽未被规范性标准或辞典等收录,但客观上作为通用名称已被广泛认可和使用。约定俗成系对现实经济领域的客观使用状态的反映。(1)利府酿酒公司提交的报刊登载的传说不能证明“状元红”名称的现实使用状况。利府酿酒公司提交的三份公证文书所提及的“状元红”均未明确系黄酒品种名。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状元红”在酿酒行业中代表黄酒某一品种的特定品质特点,亦无法证明目前使用该名称的黄酒产品均具备该种特点并与其他商品相区别。(2)关于争议商标的使用状况,利府酿酒公司提交了部分黄酒生产企业使用“状元红”作为商品名称的证据,但除温州酒厂和浙江萧山第一酒厂外,其余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这些企业已将“状元红”作为品种名称使用,因此,以本案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状元红”作为黄酒品种名称客观上达到广泛和普遍使用的程度。(3)古越龙山公司将其另一注册商标“古越龙山”和争议商标同时使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客观上已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状元红”已成为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4262号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告利府酿酒公司不服第4262号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被告第4262号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评审程序错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遗漏审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一、原告请求被告撤销的争议商标于1999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后,核定使用范围为“酒”商品,按“酒”字的定义应当包括“白酒”、“黄酒”。二、第三人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不是按商标法的规定使用“状元”牌酒商标,而是利用“状元红”通用名称的影响力,推销其“古越龙山”牌状元红酒,进行同业打击,已经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的混乱。同时,由于第三人是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黄酒分会董事长单位,致使该协会对具有悠久历史的“状元红”酒通用名称做出不顾历史事实的否定。三、“状元红”作为酒的通用名称有广泛的历史渊源。1、“状元红”作为酒名早已载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登记簿。河南省濮阳八都酒厂注册的第116317号“美景”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就包括“状元红、黄酒”等酒的名称。2、《汉语大词典》、《牡丹亭》、《温州市志》对“状元红”酒名以及温州酒厂生产“江心牌”状元红酒也有记载。3、《黄酒生产问答》对黄酒的名称分类有“状元红”之酒名。4、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证明了温州地区生产各品牌“状元红”酒的情况。5、原告已经长期生产“金利府”状元红酒。6、浙江厨工酿酒有限公司(前身浙江省瑞安市酿造厂)长期生产“厨工”牌状元红酒,并于1999年与杭州酒厂生产的“金谷”牌状元红酒同时获奖。7、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前身温州酒厂)长期生产“江心”牌状元红酒并多次获奖。8、浙江米醴琼酒有限公司也长期生产“瓯江”牌状元红酒。9、全国各地生产销售的“状元红”酒部分记录。《人民网》海外版酒馆(京津风物小记)中有对老北京德外北义兴制造的“状元红酒”的介绍;河南省上蔡状元红酒厂有生产“状元红”酒的广告;“山西党政公众信息网”网页上载有“杏花村汾酒”企业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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