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搭“便车”的代价——第916326号“BECK’S贝克”和第1066308“贝克”
2005年12月09日来源:


    1997年10月27日,贝克酿造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汕头市金园区外贸轻工物资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注册在第16类扑克牌等商品上的第916326号“BECK’S贝克”和第11类电冰箱等商品上的第1066308号“贝克”两商标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其主要理由是:
    德国贝克啤酒起源于16世纪的布来梅古城,凭其优良的酿酒技术,使“BECK’S”品牌传播至今。在历史上,早在1874年,德皇费列德历克三世就在一次农业展览会中给贝克啤酒颁发了金奖。1876年,在美国费城举行的国庆一百周年世界博览会上,贝克啤酒获“欧洲最佳啤酒一等奖”的殊荣。今天,德国贝克啤酒风行全球140多个国家,高居德国啤酒出口量第一位。同时,申请人在全球各地的报纸杂志、新闻媒介宣传“BECK’S”和其特有的钥匙图形,并通过在世界各地资助画展、音乐会、雕刻等活动,使“BECK’S”商标和钥匙图形在世界各地每年都可见到。此外,申请人在英国、新加坡、德国、日本、美国等许多国家和香港地区注册了“BECK’S”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和注册,申请人商标“BECK’S”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
    在中国,自90年代初,贝克啤酒进入中国消费市场的短短数年间,该产品深受社会各界赞赏,销售量连创高峰,而且屡获殊荣:1992年获《全国明星啤酒大家评活动特别奖》和《上海中外食品博览会优秀产品奖》,1993年被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推荐为《畅销产品奖》,1994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为《全国食品工业优秀产品奖》和《中国公认最佳明星啤酒奖》。
    此外,申请人的中文商标“贝克”来自于其世界驰名商标“BECK’S”中文音译,并在中国已成为固定的译名。申请人在中国拥有BECK’S商标及中文贝克的注册,标有“贝克”和“BECK’S贝克”商标的啤酒在中国经过大量销售及广泛宣传而广为人知。同时,申请人的“BECK’S及钥匙图形”亦在中国各大报纸做了大、量广告。
    综上所述,“贝克”、“BECK’S贝克”商标在中国和世界各地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应作为驰名商标受到巴黎公约的保护。
    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中国厂商,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的商标,却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BECK’S贝克”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贝克”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商标“贝克”、“BECK’S贝克”的蓄意模仿。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撤销被申请人商标。
  对申请人的上述理由,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商标“贝克” 、“BECK’S贝克”与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类。申请人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即使申请人商标有知名度,也仅限于啤酒商品。且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商标在啤酒上也远非公众熟知的品牌之一。应维持被申请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使用在“啤酒”商品上“BECK’S”和“贝克”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中“BECK’S”,商标早于1985年即在中国获得注册,“贝克”文字为申请人的字号。被申请人在第16类扑克牌等商品上注册“BECK’S贝克”商标,其英文部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且具有知名度商标文字相同,汉字部分与申请人字号一样;而在第11类电冰箱等商品上注册“贝克”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同,其注册时间亦晚于申请人“贝克”商标的注册时间。显然,被申请人商标是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抄袭、模仿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第 1066308号“贝克”、第916326号“BECK’S贝克”商标的终局裁定。
    第1066308号“贝克”和第916326号“BECK’S贝克”商标的撤销,带给我们一些启示:首先,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之际,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案的裁定结果告诉我们,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权·的获得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以自己的商标去寻找保护,任何想借他人品牌、靠搭“便车”为自己开道的行为,其结果只能是“缘木求鱼”,一无所获,甚至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其次,在商标权的保护中,对知名度较高且有独创性的商标,应予扩大保护。这一来可有效阻止恶意抢注行为,二来可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第三,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不仅要向企业宣传商标的重要性,而且要告诉企业应通过合法途径来创自己的品牌,保护自己的品牌。只有树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市场经济中拥有自己的一片蓝天。   

作者:王继连

时间:20001-12-13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