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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球”也犯规
2005年12月06日来源:

 

    一个时期以来,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数量有了明显地增长,同时,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地增加,使我们审理商标案件的难度大大提高。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机构,一方面,严格适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裁决案件,另一方面,一直致力于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归纳与分析,力图最大限度地遏止恶意注册行为,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下面,笔者就介绍两件具有相似特点的评审案件。

    一.“夏利豪及图”商标注册不当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夏利豪国际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温州市商贸城东海服装店(以下称被申请人)注册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第1158303号“夏利豪及图”商标(见图1)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我公司拥有多件PHILIPPECHARRIOL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该图形一直是我公司独有的标志并且一直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PHlLlPPECHARRIOL(夏利豪、菲利浦夏利豪、或菲利浦查里奥)是国际知名的企业,尤其以钟表、珠宝、皮具、服装等时尚产品闻名于世。第1158303号商标的图形的中心部分与我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完全相同。中文"夏利豪"(见图2)是我公司在中国内地及港台地区实际使用的商标,于1994年由我瑞士公司在18类商品上注册。被申请商标的申请日为199719,既晚于我公司在中国各地实际使用"夏利豪"的时间,也晚于我瑞士公司在中国注册"夏利豪"商标的时间。被申请商标的文字"夏利豪"既是对我公司注册在其他商品上的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也是对我公司名称权的侵犯。以上事实证明,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模仿、翻译我公司的驰名商标并以非法赢利为目的而申请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属典型的商标注册不当行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我店"夏利豪及图"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中国的商标法以及中国的商标审查准则。我店商标和夏利豪国际公司的图形商标有本质上的区别。夏利豪国际公司商标和我店商标在主导产品和销售渠道上都有明显的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我店的"夏利豪及图"商标是由我店人员自己构思设计的,并没有抄袭其他公司商标的意图。我店"夏利豪及图"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并在当地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夏利豪国际公司称我店并没有使用过此商标是违背事实的。夏利豪国际公司对我店所提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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