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商标法》也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于
依据该条的规定,外国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受保护力度大大加强,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开发中国市场的需要,外国驰名商标通常都有与之对应的中文商标。然而由于中文文字的特点和语言文化习惯,经常导致在对商标近似性的审查中,依据一般原则不能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中文商标实施有效的保护,甚至导致了一些中文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因此有必要在审查实践中创立一套适合我国特点的原则以有效保护外国驰名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商标。
外国驰名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商标被复制、摹仿的方式有:
一、截取该中文商标的显著文字,单独或与其他文字组合进行注册
以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在化妆品、服装、皮包、首饰等领域中的驰名商标“CHANEL”为例,其所对应的中文商标为 “香奈儿”,“香奈尔”和“仙奴”,依据普通话和粤语的发音而创设。而目前,在商标局的注册登记簿中,仅在第25类服装产品上就存在“璐仙奴”、“意仙奴”等60多个含有“仙奴”文字的中文商标。在化妆品。服装、皮包等领域中,也存在大量以“某奈儿”、“某奈尔”或者“香某尔”等形式的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很明显,由于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文商标“香奈儿”、“香奈尔”。“仙奴” 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成为相同行业的企业所模仿和复制的对象,从形式上截取了上述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