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北京某公司于
异议人台湾掬水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是"掬水轩"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公司名称的独特部分,本公司于1953年即是该商标在台湾的真正所有人,该商标至今已成为在台湾家喻户晓的名牌。本公司除了经营原有的糖果、西点外,已扩及汽水、果汁、饮料、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烟草业、酒业及建筑业,是多元化大公司。而被异议人为台湾与内地合资企业,其台方代表是在台湾以食品业为主的某有限公司。可见,被异议人属于恶意抢注异议人的知名商标,应拒绝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的台方投资者为台湾经营食品业的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在台湾已使用了四十年的"掬水轩"商标,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违反商业上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亦为《商标法》所不允许。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
"恶意抢注"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虽然一直是困扰企业界和主管部门的一个棘手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并不妨碍对这一问题的依法解决。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竞争机制的引入。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但参与竞争的手段和方式却是有差别的,有的企业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求得生存和发展,但有些企业却采取投机取巧,借别人已创立的信誉谋求不当利益。其中,将别人首创并已凭借艰苦努力取得一定信誉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即是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该案中"掬水轩"可谓独创性的商标,被异议人以"掬水轩"为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商标法律是明文禁止的。
来源:商标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