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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12315”标志
2009年10月26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0-23
记者:张海志
   
    10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将该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12315”官方标志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12315工作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车辆、网站域名、宣传品及12315联络站等方面规范使用“12315”官方标志,切实维护“12315”官方标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据了解.“12315”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正式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用的、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和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接人代码,也是工商机关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和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平台。为了维护“12315”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专用性,2009年9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将“12315”标志确定为官方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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