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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公布查处 奥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件
2008年07月28日来源: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时间:2008.7.28
作者:洪敬谱

    今年以来,安徽省各级工商机关不断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对辖区内各大商场、超市、各类专卖店、文具店、学生用品店以及农村边远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截至目前,共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200多起。7月20日,安徽省工商局商标局局长刘国建向本报记者介绍了其中较为典型的10起案件。
某公司擅用
奥运会徽案
    今年上半年,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工商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安徽省天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在其公司对外宣传中擅自使用“北京2008年奥运会徽”及“携手2008年北京奥运,共创利福莱特美好明天”等口号。同时,该公司还对外宣传其所销售的产品是美国利福莱特公司授权产品,已获得绿色环保认证并经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等等。经查证,上述宣传均为虚假宣传。该公司还在其商标申请未经国家批准注册的情况下冒充注册商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同时,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有关规定,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工商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某酒店擅用
奥运“福娃”图案
    合肥安徽赣府餐饮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在该酒楼门口设置了为酒店促销的广告牌,宣传语中含有奥运“福娃”图案和“喜迎2008年,与奥运同行”字样以及与以上奥运图案和口号放在同一广告中的“大厅消费满一百送三十,包厢消费满一百送二十”等宣传广告,当事人在使用奥运标志前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包河区工商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某公司擅印
奥林匹克标志案
    杭州急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为迎接2008年3月3日“全国爱耳目”活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北京欢迎你、BEIJING2008、福娃)的文字及图案印制在公司发行的“急耳之声”期刊(总第二十一期)中,并免费分发给全国各地商业分支机构及安徽省池外『分公司店中,用于对消费者宣传介绍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工商分局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某眼镜店张贴
奥运五环案
    个体工商户叶某在安徽滁州市丰乐南路8号经营眼镜和隐形眼镜。2008年3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本店的左面玻璃墙和两根立柱上张贴了“2008年振华眼镜与您共度奥运”字样和奥运五环及五种彩色的“福娃”图样和北京2008年奥运会徽,被滁州市琅琊区工商分局查获,当事人提供不出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授权其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可文件,其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滁州市琅琊区工商分局依法没收了侵犯北京奥运会标志图标的广告三张,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某地板商擅用
“奥运”字样宣传案
    今年3月12日,黄山市屯溪区“凯莱”地板经营户吴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凯莱世界”彩页宣传广告内容中大量使用了“2008北京奥运”等字样,在店内免费赠阅。五一节期间其又在店堂门口设置了带有“奥运”字样的立架广告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黄山市工商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2.5万元。
某广告公司擅自下载
奥林匹克标志案
    安徽阜阳灵动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在2008年2月,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从互联网上下载奥林匹克标志“福娃”图案,用于其经营广告设计和制作业务,先后为阜阳市十家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计、印刷带有“福娃”图案的广告宣传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阜阳市颍州区工商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电脑一台,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某地产公司擅用
“五福娃”吉祥物图案
  安徽六安市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今年2月1日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和未取得广告登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五福娃”吉祥物图案用于自己的广告宣传牌上,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擅自用于广告宣传的商业活动中,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安市金安区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950元。
某地产商擅用 
“祥云火炬”宣传案
  合肥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自今年4月份在其开发的银河湾家园售楼部摆放和散发银河湾家园II期宣传彩页上含有“祥云火炬”和“迎奥运送大礼”等内容,悬挂的横幅内容为“迎奥运、送大礼、多重豪礼等你拿”等,共印制宣传彩页5000份。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其宣传内容,属侵权行为。阜阳市太和县工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彩页及横幅。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将奥运标志
用于诊疗宣传案
    当事人王某于今年1—3月自行印制并发放的印刷品广告《博爱健康》2008,01期封底中使用“08中国迎奥运,博爱送健康”广告语以及北京2008奥运会申办委员会徽记和北京2008年奥运会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将奥运文字和标志用于诊疗广告宣传活动,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安庆市太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
某购物广场擅用
奥运会徽促销案
    安徽省含山县好又多生活购物广场于今年3月3日在该广场大厅张贴了内容为“08奥运年,购物好又多”的条幅,条幅文字上方还标有北京奥运会徽。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许可,擅自使用北京奥运会徽图案及促销条幅用于商业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含山县工商局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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