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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当成立,“颗粒”被“收仓”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根据安徽省凤台天河化工总厂(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安徽省蒙城县科龙化工厂(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1类肥米等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85047号“颗粒”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撤销申请,近日,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申请做出了终局裁定。
    申请人提出注册不当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是具有30年历史的国有中型企业,生产普通过磷酸钙已30年,是安徽省优质产品。1989年申请注册了“三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普通过磷酸钙、硫酸钙、硫酸铵。为了解决多年困扰企业和农户的普通过磷酸钙结块现象,申请人于 1995年1月立项开发颗粒磷肥,1997年7月建成并投产。1998年4月由安徽省淮南市科委鉴定通过,获1998年度“安徽省省级新产品”称号。现在,申请人已具备年产 6万吨颗粒磷肥的生产规模。在申请人的影响和带动下,安徽省有36家磷肥厂先后生产颗粒磷肥。被申请人是一个只有几个人组成的个体小厂,其注册“颗粒”商标目的是造成其他企业侵权,并通过查处侵权来获得暴利。普通磷肥、颗粒磷肥也是普通过磷酸钙的俗称。普通过磷酸钙均是粉状,微粒或颗粒状。粉状、微粒、粒状、颗粒等均为表示该产品外观形状、质量指标及其他特点的词汇。因此,被申请人注册的“颗粒”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因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是经蒙城县工商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具有固定资产18万元人民币的集体企业。 1994年1月开始研制颗粒磷肥。1994年3月投产成功,并投入批量生产。为了保护该产品的质量,防止假冒产品鱼目混珠, 1998年2月26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颗粒”商标。颗粒不是磷肥的通用名称,普通磷肥的通用名称为过磷酸钙。被申请人注册的“颗粒”商标的含义为被申请人的产品达到了研究的预期目的,一颗一粒都是有效的,都能促进农作物的快速生长,其既未直接表示该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也未直接表示该商品的数量、重量和其他特点。
    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颗粒肥料简称粒肥,即颗粒状的肥料,是肥料的一种。在我国,颗粒肥料通常有2种,一种是单由无机肥料制成,主要是为了改善物理性能,便于施用。另一种是由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配合而成,主要是为了提高养分或改善物理性能。故以“颗粒”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肥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形状、种类、质量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安徽省凤台天河化工总厂对安徽省蒙城县科龙化工厂注册的第 1285047号“颗粒”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
    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颗粒”商标的撤销,有力的保护了同类化肥生产企业合法的权益,使得国内农用肥料市场的竞争、发展更加有序。
 

作者:张璇     

200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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