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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欲借集体商标打造家庭旅馆品牌
2009年06月15日来源: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时间:2009.06.15
作者:张恒瑞
 
    随着自驾游、休闲游人群的增多,家庭旅馆正在成为游人住宿时的选择重点。作为福建厦门旅游胜地的鼓浪屿,岛上的30多家家庭旅馆已逐渐成为其特有的一张名片。
    为了打造这张城市名片,鼓浪屿相关部门近日委托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合道)申请注册鼓浪屿家庭旅馆集体商标。不过,令人尴尬的是,由于“鼓浪屿”文字商标9年前就已被人注册了,他们只能申请注册图形商标。
    商家期待树品牌
    6月8日,鼓浪屿家庭旅馆商家协会和厦门合道公司签订了商标注册申请委托合同。
    谈及为什么要注册集体商标,厦门思明区工商局鼓浪屿工商所所长沈诏军说,过去的家庭旅馆,在市场准入、住宅商用、房源少和消防安全验收等几个方面比较难过关,也有部分旅馆的广告、合同方面出现一些霸王条款,引发相关纠纷,这都不利于鼓浪屿的形象。为了提升鼓浪屿的家庭旅馆品位,打造鼓浪屿家庭旅馆的品牌,从去年开始,工商所针对“休闲之岛”核心项目的家庭旅馆,推出了《“鼓浪屿家庭旅馆”品牌建设实施方案》,“其中的重点之一,就是申请注册家庭旅馆集体商标”。
    这一动议也得到了企业方面的积极响应。鼓浪屿一家酒店的负责人说,虽然鼓浪屿家庭旅馆存在价格优势,已经没有了淡季的概念,但是在消防设施、卫生状况和品牌等方面是无法与正规的大宾馆、大酒店相媲美的,这也是家庭旅馆不能吸引部分消费者的一个重要原因。
    鼓浪屿家庭旅馆商家协会会长许一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去年政府开始扶持鼓浪屿家庭旅馆开始,他们就决心要让鼓浪屿家庭旅馆正规化,建立家庭旅馆品牌。目前他们除了申请注册商标,还与金门的民宿协会进行了对接,双方将相互合作发展旅游。“我们的会员单位有几十家,每家都很渴望今后的发展能走向品牌化道路。”许一心说。
    注册遭遇尴尬
    打造鼓浪屿家庭旅馆这张城市名片,注册商标显然很关键。不过,满心希望树立品牌的他们遭遇的第一瓢凉水是——“鼓浪屿”文字商标已被他人抢注,他们只能申请注册图形商标。
    “本来是要注册鼓浪屿家庭旅馆文字集体商标的,但是作为显著字的‘鼓浪屿’,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家企业注册了,所以这次只好先申请注册图形商标了。”厦门合道公司业务部经理宋秀妮说。
    宋秀妮告诉记者,哈尔滨的这家企业是在第42类上注册“鼓浪屿”商标的。虽然经过重新划分,家庭旅馆类的商标注册现在归在第43类别里,但是,哈尔滨的这家企业如果继续续展其商标,则会重新归到第43类别里。所以,目前还是限制他人在第43类别里注册与“鼓浪屿”文字相关的商标。
    据了解,厦门合道目前已和当地工商部门互相配合,开始调查哈尔滨这家企业是否使用过该商标,希望通过努力把这个商标追回来。
    但是,相关商标专家分析认为,商标使用年限为10年,对方已注册9年,多种申诉渠道期限已过,现已很难证明对方是否恶意抢注。如果对方再申请商标续展,最终追回该商标的可能性将很小。“作为鼓浪屿人却不能使用‘鼓浪屿’这个商标,确实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当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我们的商标品牌意识滞后。”沈诏军说。他对记者表示,他们会努力去解决这个问题,“不过,短时间内这个事情没办法解决”。
    品牌背后的推手
    许一心表示,申请注册成功集体商标后,鼓浪屿家庭旅馆商家协会将把鼓浪屿大大小小的几十家家庭旅馆联系起来,打包经营,共同打造这个品牌。协会和企业将建立和完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好鼓浪屿家庭旅馆的商标品牌,扩大鼓浪屿家庭旅馆商标的影响力。“当然,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的扶持。”
    记者从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鼓浪屿相关部门已对家庭旅馆实行了“宽准入”和“严规范”的双行措施。他们将从立法入手,有条件地放宽住宅禁商。同时,在消防验收方面,根据鼓浪屿家庭旅馆业建筑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条件,简化手续,使其尽快真正成为有证有照的合法经营者。在条件成熟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联手对不符合要求的非法经营、无照经营旅馆予以查处、取缔。同时,政府将引导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不良商户的退出机制,维护集体商标的品牌形象。
    目前,厦门正在为鼓浪屿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面对这一契机,许一心也有自己的打算——他希望配合申遗,通过和政府合作制定方案,把“鼓浪屿”这个商标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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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在商标的使用上,该组织的成员可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只对其集体成员的商标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不过,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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