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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飞歌》可以说不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建筑商抢注《大地飞歌》

    《大地飞歌》是著名词曲作家郑南光、徐沛东为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创作的主题曲。“大地飞歌”也因此而咸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名称。迄今为止,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已举办3届,在国内文化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广西南宁的一位与音乐艺术不搭界的建筑商,居然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41类服务项目上恶意抢注“大地飞歌”商标,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号为第3277666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所谓的“组织表演”。目前,负责承办“大地飞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针对初步审定公告号为第3277666号的“大地飞歌”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大地飞歌”商标的最终结局怎样,人们将拭目以待。笔者认为,无论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能否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围绕“大地飞歌”而引发的商标纠纷,都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大地飞歌》并不尴尬

    面对“大地飞歌”被恶意抢注的事实,有人惊呼:《大地飞歌》面临尴尬!他们认为,如果初步审定公告号为第3277666号的“大地飞歌”商标被抢注成功,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和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今后要举办民歌节,要么换招牌,要么花巨资从他人手中赎买或租用“大地飞歌”品牌。笔者认为,姑且不说初步审定公告号为第 3277666号的“大地飞歌”商标不一定能注册成功,即使该商标被抢注成功,《大地飞歌》也不会面临尴尬,理由如下:

    第一,《大地飞歌》是一个文化品牌,“大地飞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是一项文化活动,而不是一项商业活动,尽管该民歌节可以带来无限商机,但不能因此而认定该民歌节是一种商业活动。既然民歌节不是一种商业活动,那就意味着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和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举办民歌节的活动中不是将“大地飞歌”作为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使用,当然就不存在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第二,如果一定要认定“大地飞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是一种商业活动,并进而得出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和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将“大地飞歌”作为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使用的结论,那么,这种认定将对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和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更加有利。这是因为,如果认定“大地飞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是一种商业活动,那就意味着“大地飞歌”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知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至少也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和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不侵权,相反,还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某建筑商恶意抢注的“大地飞歌”商标。

应当对恶意抢注行为说“不”

    针对“大地飞歌”被恶意抢注的事实,一些人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按合法手续申请商标注册,无可谴责,反而是相关单位应从中吸取教训,学

 会应用商标注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其实,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笔者认为,商标注册不仅要程序合法——按合法手续申请商标注册,而且也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遵守实体法,不仅指遵守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括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

    首先,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不仅保护法定的权利,而且也保护正当的利益,亦即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一定都侵犯了某种具体的法定权利。上述抢注者的行为无疑损害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和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正当利益,对这种行为理所当然地要予以制止。

    其次,法律在民事纠纷中的适用,除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的适用。在民事纠纷中,当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某建筑商抢注“大地飞歌”的行为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可以弥补相关法律的缺陷。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该原则要求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诚实、善意地履行义务,不要搞欺诈。公平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该原则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大地飞歌”是南宁市政府通过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和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创造的知名文化品牌,上述抢注行为明显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所当然地为法律所禁止。与此同时,上述抢注行为也无偿地利用了他人创造的无形财产,因此,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对这种行为也是应当禁止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笔者之所以强调这位建筑商的行为属于恶意抡注行为,是因为,作为南宁的建筑商,此人不可能不知道“大地飞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明知“大地飞歌”是知名的音乐品牌而抢注,其行为当然是一种恶意抢注。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神州大地刮起了一股商标抢注风,诸如“杨利伟”、“同一首歌”、“刘老根”等知名度高的专有名词都成了一些人恶意抢注的对象。对于这股商标抢注风,一些人“欣喜”地认为,这是注册申请人商标意识强的表现。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认为,商标抢注热,恰恰说明了恶意抢注者商标意识太差。这是因为,一方面,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他人的正当利益,因而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看,“海尔”、“可口可乐”、“奔驰”、“耐克”、“劳力士”等驰名商标,都是依靠商标权人的勤劳和智慧创造出来的,而决不是靠抢注驰名的。其实,商标是否驰名与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是否知名并不是一回事。例如,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知道地球,因此,地球的知名度很高。假若有人在服装类产品上注册了“地球”商标,那是否意味着用于服装类产品的“地球”商标就是驰名商标呢?显然不是,这是因为人们所普遍知晓的是作为人类摇篮的“地球”,而不是作为服装商标的“地球”。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法定的权利,而且也保护正当的利益,此外,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大地飞歌”商标注册纠纷而言,无论依诚实信用原则,还是依公平原则,或者是为了保护正当的利益,法律都应当对抢注行为说“不”!当然,为了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诸如“大地飞歌”、“同一首歌”之类的无形财产得到更加有效的附加保护。

 

 

 

编辑日期:20048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刘平 周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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