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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门净地莫蒙尘——“少林寺”商标被抢注引发的法律思考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一、问题的由来

    20024月,日本商标事务所的一名负责人向少林寺释永信方丈递上一份意外的礼物:一份日本国内注册少林、少林寺.少林寺拳法、世界少林寺拳法联盟等272项相关商标的报告,以及在全球发展28个加盟会员国的查询结果报告。这名负责人善意地提醒道:你们再不行动,这个世界都快搞不明白正宗少林寺、少林拳是中国的还是日本的了。而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的查询结果更令人心惊:对五大洲11个国家和地区的抽样查询显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抢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平均每个国家和地区10多项。

    在中国国内,有百余家企业、54个“少林”商标产品正在使用,行业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食品、酒业、医药等。

    在世界的舞台上,少林僧人开始不断遭遇尴尬事:嵩山少林寺组团赴国外进行文化交流,须事先征得所在国少林商标持有者的同意,否则就不能成行并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在著名赌城拉斯维加斯,盗用少林寺名义进行商业演出的所谓少林武僧,吃肉喝酒,践踏了少林僧人食素独身的基本戒条。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澳大利亚上演了一幕同时出现两个少林武僧团、4个少林寺方丈的“闹剧”(《南方周末》2002926)

二、“少林”、“少林寺”商标被抢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少林”是公用普通名称还是特指少林寺?全国人大代表、嵩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介绍说,许多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目前对“少林”名称使用时的混乱无序状况,初步认定“少林”为趋于泛化的普通名词而不予注册。在先注册“少林”及“少林寺”商标者认为,商标法已经赋予他们自主使用少林和少林寺商标的权利;而一些未能注册到“少林”和“少林寺”商标者也坚持认为,“少林”不过是泛指武术的公用名词,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但少林寺却认为:“少林”是少林寺的专用简称,是独创的寺名,自创寺1500多年来并不曾有其他解释;未经少林寺的同意,任何他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少林”和“少林寺”的名称。故而,也只有少林寺才有权将“少林”、“少林寺”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那么“少林”到底是否是公用普通名称呢?笔者认为,回答是否定的。首先,“少林”两个字具有专用权性质。在一些词典中,关于“少林”的解释,是单指嵩山少林寺的。就中国普通老百姓而言,一说起“少林”二字,几乎都会和“少林寺”相联系,并不会联想到任何已获得“少林”商标注册企业的任何商品。其次,  1998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释永信代表提出关于《维护寺院合法权益禁止乱用寺院名称》的建议。 1998年7月20,释永信方丈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文件除了表示“当前社会上一些人乱用寺院名称的现象应该予以禁止,对有法不依的行为也应予以纠正’外,对寺院名称的使用作了如下解释:“使用‘少林’、‘白云’、‘雍和’字样的,则不等同于使用寺院名称,应分类处理。如‘白云机场’并不损坏白云观的利益。”针对答复函中的意见,释永信则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我国寺庙名称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专用名称。名称起源于寺庙建立,如“少林”,因公元496年建少林寺而始有“少林”之名,意为少室Lilt的禅林净地,其他如“天童”、“灵隐”,“布达拉”,以及道教的“上清”等,这些都是“名不能离实,离实则名无所依”。第二类,非专用名称,如“白云”、“白马”等,则不能为某一寺庙所专有,因为这些是普通名词。综上所述,“少林”并不是普通名称,而是专指“少林寺”,其权利也是应该由少林寺享有的(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0304)

    2、“少林”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尽管少林僧人本已了结尘缘,避世修行,但为了捍卫佛门的声誉,19987月,少林寺投资成立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期对少林(少林寺)无形资产进行系统保护和管理,并立即着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在商标局查询的结果,让释永信法师凉了半截:在42个商标类别中,除了8个服务类别,其余几乎所有商品类别的“少林”、“少林寺”商标都己被人注册。但经过4年多的不懈努力,至20028月底,少林寺还是陆续拿到共计29个类别43项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但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如果少林寺只是获得了43项注册商标而不在相关类别中使用,三年之后就会被撤消,但如果让少林寺弟子放弃修行转为经营这43项商标似乎不太现实。于是有人建议,让少林寺设法走“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关人土认为,驰名商标的价值有三:一是未注册可以对抗抢注商标;二是已申请但未注册时,可直接援引驰名商标禁止他人使用;三是注册后可以对抗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法注册和使用该商标。那么“少林”是否是驰名商标呢?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814发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对本规定所指的“驰名商标”作了定义,即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笔者认为,“少林”的驰名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从词典的解释,还是电影《少林寺》中所唱的“少林,少林……天下驰名,万古流芳。”少林的驰名不是一蹴而就的,少林寺有着1500多年的历史,它出名不单单因为《少林寺》这部片子拍得好,它是时代成就的大名。一方面,电影《少林寺》是第一部与香港合拍的武侠片,吸引了人们对中国武术的强大兴趣,另一方面,人们通过《少林寺》看见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两方面相加,才在海内外产生了不一般的反响。1987年少林寺适应时代的变化正式将p少林寺武术队改组为武僧团,1989年起,武僧团应邀出访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以说“少林”不光在中国驰名,在国外也是享有很高的声誉的,完全可以用驰名商标来保护。释永信等32名代表已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建议认定现有“少林”商标(41)为驰名商标(人民网2002309)。少林寺现正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以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佛门的尊严。

    3、少林寺如何对抗国内国外已注册的“少林”、“少林寺”商标

    首先,对于国内目前他人已注册的54个“少林”商标,根据我国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消该注册;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4)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少林寺可以依此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1998 7月,少林寺投资成立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期对少林(少林寺)无形资产进行系统保护和管理,并立即着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

    其次,对于国外发现的117项“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少林寺也在寻求解决方案。在澳大利亚,奥地利人费希特以“少林”是被泛化的普通名词为由,向澳大利亚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少林寺在澳大利亚注册“少林”商标。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给少林寺方面的函中写道:“根据澳方律师的分析,异议人提出异议的原由可能是因为中国嵩山少林寺没有回复去年5月份对方提出要求使用‘少林’商标的请求。如果少林寺可以考虑授权异议人使用‘少林’商标,异议人有可能撤回异议。”而异议人的主要条件是少林寺同意非少林寺僧人、以及一个被少林寺迁单(开除)并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的原少林寺僧人以少林寺武僧的名义向国外观众表演少林功夫。由于一审答辩的费用折合人民币50万元,少林寺在经济上承受不了,最终可能会作出让步,这也是无奈的选择。在德国,商人埃逸那·戴勒两年前曾在欧盟15国注册了 11个类别的“少林”商标,其范围涉及武术教学、武术表演以及服装、文化体育用品。通过谈判小戴勒无偿转让在德国的“少林”商标权,而少林寺授权戴勒家族在德国成立少林文化中心,并派两名少林寺武僧长期留守执教。这是目前少林寺惟一在国外授权成立的少林文化中心,也是最成功的一次以“和平”方式夺回“少林”商标的案例。

三、总结

    在商品社会几乎所有的东西都被打上“商品化”的烙印,少林寺这一佛门净地也难逃此劫。最初,了却尘缘的少林弟子对外界商业化使用其名称,并没有意识到将“危及少林千年文脉的传承”,少林寺不想过多地在世俗的商业社会纠缠,但随着少林商标在国际范围内遭遇广泛抢注和盗用,这一拥有1500余年历史的中华民族经典文化品牌,其知识产权有可能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全国人大代表、高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忧心忡忡地说,“此事p关重大,且时间十分紧迫,若不竭尽全力争取,我们深感无以向民族和历史交代。(人民网2002309)“从释永信方丈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我们为知识产权制度深入人心而感到欣慰,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关于不得乱用寺院及同寺院密切关联的名称的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以保护我国源远流长的民族武术文化。

 

 

编辑日期:200212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王卓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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