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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滩,抢注服务商标第一案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上海有一家知名餐饮大企业,倾其全力培育起来的服务品牌却被另一家同类企业抢先注册了商标,企业字号也被其冒用,忍无可忍之下,拿起法律武器,打起了“品脾保卫战”,引发了申城首例抢注服务商标案。在历经两年零三个月的初审、复审后,最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该服务商标归前者所有。上海法院也一审判决确定了企业字号的所有者归属。此案虽已尘埃落定,却在企业界、经济界和法律界引起极大反响。

    服务商标横遭他人抢注

    上海新金粤渔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粤渔村)是一家来自广东的民营企业。

    19972月,处于一片萧条之中的申城餐饮业爆出了一条新闻,在市郊冷落的318国道旁,一家备有1500个餐位和几百平方米停车场、纯粤式超大规模的海鲜酒家宣告开业。沪上饭店向来占据着黄金地带,偏僻国道旁的“宏餐饮”难道能生存?令业内人土颇感意外的是,这家名为“金粤渔村”的海鲜酒家居然日日人气旺盛、生意火爆,连连创下全市餐饮营业额的最高记录。超大规模的经营方式令沪人大开眼界。不久,昔日冷冷清清的沪青平公路旁又陆续开张了十几家酒店。如今,该地区被称为“黄金4公里”的餐饮贸易区。此后,兴办大规模餐饮企业的浪潮席卷上海,在很短的时间里,出现了几十家有几千个餐位的餐厅酒家。与此同时,他们之间的商战也接连不断,比品种、赛形式,比气氛、赛打折,杀得难分难解。然而一年不到,盛极一时的“宏餐饮”阵容开始分化,不少企业出现了危机,有的已经跨掉。在这场商战中,金粤渔村却声誉鹊起,依然风光无限,知名度不断上升;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和品牌效应,在随后几年里,通过征地造房、承租经营、输出资金和管理以及连锁经营等方式,不断做大品牌,在320国道旁和市中心先后开办了三家分店,成为营业总面积达35000平方米、国内最大的连锁式海鲜餐厅。其品牌辐射力渗透到了江浙地区,引起了沪上经济界人土的极大关注,被当地媒体广泛报道。正当金粤渔村意欲进一步提高品牌知名度之时,一起抢注风波迫使其卷入一场“商标大战”。

    199711月,开业仅几个月的上海南加州金越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越酒店),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在42类餐饮服务业注册“金粤JYCW”文字服务商标。 19986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了金越酒店的“金粤JYCW”文字服务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苦心经营一年的金粤渔村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创立的知名品牌和商标会被他人抢先注册。于是,他们立即行动,委托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要求商标局撤销“金粤JYCW”文字服务商标。 1999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经审查后,作出(1999)商标异字第4188号《关于第1247866号“金粤JYCW”商标异议的裁定》:金粤商标在上海餐饮行业已取得相当的知名度,已经成为上海该行业中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被异议人金越酒店在42类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金粤JYCW”商标,客观上损害了异议人的商业利益,易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第1247866号“金粤JYCW”不予核准注册。

    “金粤”商标属于谁

    然而,“抢注风波”并没有因商标局的一纸裁定而平息,金越酒店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称:被异议人(金越酒店)19979 22日注册成立,由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粤公司)4家公司投资建立。金粤公司自1993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金粤”商标,并在中国各地已承接了近百项工程,“金粤”这一商标在全上海全国乃至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声誉。金粤公司还出资赞助了国家轮滑队及其它体育赛事,所有这些都使“金粤”文字已远远超越了餐饮业本身。异议人(金粤渔村)1996年底才在上海开业,其使用“金粤”文字要晚三年之多,被异议人申请的商标是“金粤JYCW”,其中JYCW是英文 JINYUW CURTAIN WALL的缩写,“金粤”二字已由金粤幕墙(美国)有限公司使用十余年,并于 1997年11月20提出在第6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异议人字号显著部分为“金粤渔村”,其广告也全部是为“金粤渔村”所作,在消费者眼中与我公司的“金粤”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金粤渔村辩称:异议人于1996年注册而成立,企业名称为“上海新金粤渔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其中“金粤渔村”是字号,“金粤”是字号中的显著部分,因此对“金粤”依法享有字号权。被异议人注册“金粤”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的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异议人自成立以来,先后在上海电视台、新民晚报、解放日报等媒体上做了大量广告,至今已投入 4500万元之巨。由于经营有方,异议人已是上海规模最大的纯粤式超大型海鲜酒家,在上海“吃在金粤渔村”已是家喻户晓。“金粤”不但是我公司的字号,而且是我公司的服务商标,早已为公众熟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金粤JYCW”商标,明显是对“金粤渔村”的模仿和抄袭。申请人的股东之一在第6类商品上注册商标“金粤”并不能成为申请人在第42类餐饮服务上合法拥有“金粤JYCW”商标的充分理由。申请人的“金粤JYCW”商标如获注册,不仅会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就在当事双方为商标归属问题而相持不下之时,围绕企业字号权,双方在上海又打起了另一场官司。

    诉讼源于一封投诉信。去年9月底,几位香港客商来到位于邯郸路上的“金粤酒家”,并将其误认为是金粤渔村的连锁店。然而,众人在用餐过程中发现,辣子鸡里有小虫,豆苗菜里有杂物,全桌人顿时大倒胃口,随行的一位孕妇当即感到恶心,身体不适去了医院。更令他们疑惑的是,该酒家的发票上盖的专用章是金越酒店,让人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其中一消费者一怒之下,向工商部门和新闻媒体投诉,要讨一个公道。投诉信最终转到了金粤渔村总经理庄镇贤手中,读罢信,庄总大呼冤枉,他说:“我们不知道也没有在邯郸路上开分店,这家同名酒家是对金粤品牌的侵犯,金粤渔村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月1金粤渔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把金越酒店推上了被告席,诉称,“金粤”二字既是原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又是原告的品牌。但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在其酒家屋顶竖立含有“金粤”字样的广告招牌。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产生混淆,对被告服务不满的消费者因误认为被告即原告而向新闻媒体投诉,新闻媒体报道后,原告营业额下降,两个月内蒙受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又损害了原告的“金粤”晶牌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被告的“金粤”招牌,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今年11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金越酒店认为:被告在申请“金粤JYCW”商标并获初审通过后。在公司所在地竖起“金粤 JYCW南加州酒店”招牌;原告字号并非“金粤”,而是“金粤渔村”,原被告的企业名称毫不相干;原告至今并未获得“金粤”或“金粤渔村”商标注册,因此对“金粤”二字不享有专用权;对被告申请注册“金粤JYCW”商标提出异议的是案外人上海新金粤渔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即使国家商标局认定上海新金粤渔村对“金粤”享有权利,也同原告无关。被告据此认为其并未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原告对“金粤”二字亦不享有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场诉讼一个焦点,“金粤”商标究竟属于谁

    今年2月,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2000)9号《“金粤JYCW”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裁定如下:截至被异议人 (金越酒店)商标申请日19971128止,异议人金粤渔村先后在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街边霓虹灯等媒介上投入3000余万元广告费用。同时在1997年连开三家大型连锁店,媒体纷纷予以报道,“金粤”一词成为异议人的字号及服务标记,在餐饮行业及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在上海经营餐饮业的企业,理应知晓这一事实。而且,异议人提供了《新民晚报》等报纸报道的消费者将“金粤”酒店误认为“金粤渔村”分店的事实,也证明异议人的“金粤”已成为具f知名度的服务商标,被异议人所称“金粤”与“金粤渔村”不会产生混淆之说不能成立。被异议人虽然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其股东之一——金粤公司在第6类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该种商品与餐馆服务并无任何关系,不能成为被异议人在第42类餐饮服务上也当然拥有合法权利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金越酒店对商标局“金粤JYCW”商标异议裁定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第1247866号“金粤JYCW”商标不予注册。

    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下达后:今年35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不正当竞争案,并于323作出—审判决:金越酒店停止对金粤渔村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竖立在酒店建筑物上的两块广告牌中的“粤”字,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两场诉讼,均以金粤渔村胜诉而告终。对此,庄镇贤认为:三年来,金粤渔村走过一条品牌培育与保护的艰辛之路。作为创始人,我象喜爱自己的孩子一相喜爱“金粤”品牌,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金粤”品牌。虽然我们赢得这场商标争议,但这种以假乱真的市场行为给金粤渔村带来极大的损害,也给我们企业经营者以极大的心灵震撼——那就是在辛辛苦苦培育知名品牌的同时,更要学会从法律上有效地保护知名品牌免受不良市场竞争行为的伤害。

    “抢注”引出的新话题

    知名商标被抢注并不鲜见,而餐饮服务商标被抢注在上海则是第一例,在国内也属少见。这一事例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一个活生生的教训。现实情况是,相当多的经营者缺乏法制观念,缺乏对服务品牌的注册使用和自我保护意识。与工业类企业相比,服务类企业的商标意识要滞后许多。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上海现有各类注册品牌 45000余个,其中属于服务类品牌的不足十之一。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知名品牌尤其是知名的服务类品牌,何时变被动注册为主动注册、培育和保护并重?

    对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陈庆榆认为,品牌不仅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社会财富,需要全社会的呵护,要在教育和舆论上、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上予以保护。而对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来说,在增加商标的文化内涵和经营理念的同时,依法打假,自我保护,更是题中应有之义。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陶鑫良指出,品牌保护应提前介入,即在培育过程中就要启动。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将品牌作为企业主要资产之一;二是设立专门机构对品牌运作进行策划。

    知识产权律师、天宏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认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被抢注商标、被冒牌经营时有所闻。如何培育并保护自己的品牌,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个知名品牌的培育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但如果不主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将会尝到“为他人作嫁衣”的苦果。由于我国商标注册是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因此国内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者往往会对知名品牌抢先注册,这样就使得创造品牌的企业成为“非法使用者”,侵权者甚至会反过来通过法律途径状告其侵权。目前商标法虽然能够对一些不正当注册进行限制,但要撤销已经获得核准的注册商标是很不容易的。因此,企业家应对自己培育的商标和品牌采取主动保护措施,一旦认为自己的企业、自己的商品已经达到一定的知名度,或预测到将会产生一定的品牌效应,就应该立即去申请注册,如果可能,不仅申请国内注册,还要申请境外注册,以此来构筑一张保护自己的网,让恶意竞争者无空子可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吕国强分析指出:在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这个大背景下,增强无形资产意识对企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目前品牌的定义还不是一个很严格的法律概念。品牌用法律概念讲,就是知识产权,也就是无形资产,它可以具体落实到企业名称,如商号、专利、版权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还要分清品牌及知名品牌。因为在法律上对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是不同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则从另一角度作了剖析:目前社会上屡屡出现一些“傍名牌”现象,即把他人的知名品牌拿来为我所用,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然而,现行的一些管理规章存在漏洞,需要加以修改完善,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傍名牌”现象的关键;其修订应充分考虑到有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保护商标和商号。

 

 

编辑日期:2000-6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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