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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三零”商标抢注风波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19979月,江苏省政府经研究决定由泰兴市粮油贸易公司等9家面粉厂组建成江苏三零面粉集团公司,并被省政府确定为贸工农一体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公司组建后,于19971127委托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苏三零 SSL”商标,但省商标事务所的同志介绍说:你们邻县的姜堰市面粉厂已于1997515委托了我所申请注册“苏三零SUSANLING及图”商标。由此,拉开了“苏 30商标的使用在先与申请在先之争。

一、“苏30商标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8665-88)5条规定:“符合标准的面粉袋必须有标志,标志分为系统标志、面粉生产厂家的商标”。根据这一规定,经江苏省粮油采购储运公司于1987713以苏粮运函(87)12号批复,并抄报国家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核定泰兴市粮食系统面粉袋的专用代号“苏30'’为系统标志。自此以后,泰兴市所属面粉加工企业生产的面粉均以“苏30作为统一标志(商标)在全国各地市场销售。

    二、“苏30成为知名商标

“苏30被确定为泰兴市面粉专用代号后,泰兴市粮油贸易公司随即向全国各地用户发出了启用“苏30专用代号的通知,并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苏30面粉在各地市场上很快赢得较高的声誉,可是同时也先后发现了多起冒用泰兴市“苏30面粉代号的事件。为维护“苏30面粉的信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19922月,泰兴市粮油贸易公司派专人去北京中国商标设计研究所请专家设计“苏30商标,当时设计人员指出“苏30商标反映了产品的代号、重量、数量等特点而违背《商标法》禁用条款,经与厂家前去人员商讨后设计了以“苏 30拼音SUSANLING三字第一个字母SSL变形组成图案申请注册,并在申请书中的商标设计栏内做了相应说明。1993721,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证号为650005,核定使用商品为米、面粉、豆制品。在“苏30图形商标注册后,为进一步提高其知名度,公司加大了对“苏 30品牌的宣传力度。1992年在辽宁省电视台和营口电视台连续1个月播放“苏30面粉宣传广告;1995年由江苏省泰兴电视台录制了“为了大地的丰收”电视专题片,宣传泰兴粮办工业,突出宣传“苏30 (在每次的广告宣传所用的商标称谓都是“苏三零”),在省、市电视台进行播放,1997年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村经济”栏目两次播放该专题片;并在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江西等10多个省市进行了广告宣传,广告宣传费用达580多万元,从而使“苏30这一商标在全国粮食行业中成为公众知晓的著名商标,广大客户和消费者纷纷来电来函订购“苏30面粉。10多年来,厂家狠抓“苏30面粉的质量,创名牌、拓市场,受到了广大客户的欢迎和信赖,产销量和市场覆盖率不断上升,1997年产销量达3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34亿元,集团公司总资产达27亿元,利税达1304万元。江苏三零面粉集团公司一跃成为泰兴市的支柱企业。

三、“苏三零”商标被抢注

    1996年初,泰兴市政府组织市体改委、工商、税务、粮食等部门同志一起商讨,以优势产品为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组建江苏苏30面粉集团公司时,上商部门的同志就提出,应将“苏30改为苏三零,二苏合一,既是企业的字号,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生册,避开了“苏30为产品代号、数量而违背《商标法》禁用条款的限制。经过筹划,1997 1127日该公司将设计好的“苏三零SSL”商标委托江苏省商标事务所重新申请注册。当时省商标事务所的同志介绍说:姜堰市面粉厂曾用“苏30申请注册,后因“苏30反映产品代号、规格、数量而被商标局驳回,后又改为“苏三零 SUSANLING及图”于19975 15日委托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公司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因该商标申请已进入申请程序,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待商标公告后才能进行异议。因此该公司及时向省市工商部门、粮食部门汇报,并积极准备异议资料。该公司认为:“苏 30商标(准确地说,是SSL图形商标和苏三零的称谓)出名后,从 1997年开始,就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标有仿冒“苏30字样的面粉,经查,这些带有“苏30字样的面粉均是姜堰市面粉厂生产的。

    姜堰市和泰兴市是邻县,同属泰州市,又同属一个系统,他们明明知道已经享有很高声誉的“苏三零”商标是属于江苏三零面粉集团公司的,仍将后者使用了10多年的与“苏30呼叫一模—样的“苏三零”商标抢先注册,借其商标信誉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并且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姜堰市面粉厂在异议答辩中的主要理由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其“苏三零”商标申请在先,商标局理应核准注册。

    四、“苏三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江苏省三零面粉集团公司的异议和姜堰市面粉厂的答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9 114日作出了“关于第1189286号‘苏三零SUSANLING及图’商标异议”裁定:经审查,“苏30系江苏省原泰v县(现泰兴市)面粉代号并由异议人及其下属企业一直沿用至今,通过异议人的使用和广告宣传,“苏30面粉在同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泰州市,作为同行业企业对此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将与“苏 30发音相同的被异议商标“苏三零SUSANLING及图”申请注册于面粉上,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行为,若允许被异议商标注册,会造成对异议人及相关企业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9条规定,经商标局初步审定1189286号“苏三零SUSANLING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至此,历时两年零五个月的商标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五、抢注行为应引起各界重视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标已成为厂家竞争的武器。然而,抢注商标行为也越来越多,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引起广大企业及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首先,企业要有强烈的商标法律意识,同时要有申请商标注册的超前意识。在申请开办领取营业执照时,就要考虑到商标申请注册的问题,如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什么商标,与主商标及企业字号保持一致等。同时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或自己的已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进行注册,就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力、事,认真执行《商标法》,正确区分“注册在先”与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从切实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这一角度来处理好“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商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鼓励和支持企业及早申请商标注册,坚决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工商局

 

 

编辑日期:2000-6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成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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