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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er”斗智摩洛哥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海尔集团公司冠以“Haier”商标的洗衣机,空调器等商品在向摩洛哥出口过程中,摩洛哥的销售代理商未经海尔集团公司同意,抢先在摩洛哥办理了“Haier”商标注册。海尔集团公司委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与摩洛哥律师共同努力,最终迫使抢注者撤回了已注册的商标。

    Haier”商标抢注者(一摩洛哥公司)是于1996年底与海尔集团公司建立业务联系,并开始从事海尔集团公司的商品在摩洛哥市场销售代理的。该公司在 199612月至19976月期间曾数十次与海尔集团公司传真商谈有关经销“Haier”商品的各个细节,并得到了有关商品的样机及商品的说明材料。

    海尔集团公司几年来在开拓非洲市场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该摩洛哥公司预见到“Haier”商品在非洲市场的巨大潜力,因此提出要作为“Haier”商品在摩洛哥的独家销售代理。这一要求遭到海尔集团公司的拒绝。该公司遂于1997529以其自己的名义将“Haier”商标在国际分类第7类的“洗衣机”商品上在摩洛哥进行了商标注册,以此要挟海尔集团公司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海尔集团公司认识到,摩洛哥销售商的这一抢先注册行径将带来的严重的后果。

    首先,迫使海尔集团公司只能通过该销售商在摩洛哥市场销售“Haier”商标的洗农机,其他销售商无法经销该商品;迫使海尔集团公司不得不接受该销售商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以此索要高价,牟取暴利;其次,如果海尔集团公司不接受该销售商作独家代理,“Haler”商标的洗衣机有可能被阻止进入摩洛哥市场。

     如果这一抢注行为不被制止的话,不仅海尔集团公司会永远失去摩洛哥市场,而且还会引发其他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海尔集团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去争夺自己对“Haier”商标的所有权,他们委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此案。永新公司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和摩洛哥的有关法律,与一家摩洛哥有声望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同办理此案。双方在对案情做出进一步分析后,提出以下三个解决方案:

    1、与该摩洛哥销售代理商进行协商,要求其将“Haier”商标转让给海尔集团公司;

    2、向摩洛哥法院提出撤销请求,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Haier”商标抢注问题;

    3、向该摩洛哥销售代理商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撤回已获准注册的“Haier”商标。

   经联系,该销售代理商拒绝将该商标转让给海尔集团公司,因此第一方案很快遭到否决。

针对第二方案,我们认为撤销请求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海尔集团公司是否能够提供在抢注日之前“Haier”商标在摩洛哥已被使用在洗衣机上的使用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以及其他形式的宣传材料。如果海尔集团公司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在先使用证据的话,撤销抢注商标的成功可能性将很小。另外,采用法律诉讼程序,海尔集团公司将付出高昂的律师诉讼费,从时间上来说约需2年左右时间方能得到裁决结果。这样,在未获裁决之前两年内,海尔集团公司亦将失去摩洛哥这块市场,并由此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永新公司在与摩洛哥律师反复商议,再三权衡后,决定先采取第三种方案来处理此案。如果该方案未能取得成功的话,再采取第二种方案走法庭诉讼程序也为时不晚。

    永新公司与摩洛哥律师仔细阅读、研究和分析了海尔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了一份措词强烈的警告信,发给摩洛哥销售代理商,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的行为。警告信同时附有大量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主要为:该销售代理商与海尔集团公司业务联系的往来信函,其中包括往来信函中谈及的商标注册和独家代理事项,以及在抢注日前海尔集团公司通过该销售代理商在摩洛哥销售“Haier”商标商品的证据。基于材料完整,证据有力,又迫于律师所施加的强大心理压力,该销售代理商不得不撤回了已注册的“Haier”商标。在此基础上,摩洛哥律师又要求该销售代理商做出书面正式保证,保证今后不再滥用“Haier”商标。

    从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永新公司与摩洛哥律师之间密切有效的合作,以及海尔集团公司及时提供完整有利证据,并说明“Haier”商标是驰名商标,这是该案成功解决的有力保证。否则抢注者不会轻易地放弃其已有的权利,从摩洛哥律师发出警告信至抢注者决定撤回已注册商标的时间仅为3天时间,且该案件的费用仅为采取诉讼程序费用的13。由此可见,在选择处理方案上真正达到了便捷、有效的目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的数量日益剧增,与此相关联的出口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且愈演愈烈。出口商标被国外的销售代理商和一些不良商人抢先注册,抢注者以此手段阻止我国出口企业和其他销售商在该国经营冠以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我国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尤其是名牌商标,其商标权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是通过注册来实现的,即谁先在该国注册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即使在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商标如仅在国内使用而未在当地使用,也不能作为获得商标权的依据。另外,在这些国家,虽然规定商标权的取得要求商标在该国已经使用,但为了便于证明并清晰地界定商标权的归属,使使用商标在一定时间后成为无可争议的商标,也要求对商标进行注册。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商品出口之前,应先到对方国家办理商标注册。

    从本案的解决过程可以看出,逼使商标抢注者主动撤回已抢先注册的商标是解决抢注案件的一个快捷、有效的办法。该解决办法的好处在于可以缩短解决纷争的时间并降低费用。但前提是企业能够提供大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以此对抢注者施加压力。海尔集团公司在保存和收集证据方面做得很好,使该案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妥善解决。

    此外,本案的顺利解决,与代理机构高效、良好的服务分不开。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国内企业走向世界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这对我们涉外商标代理机构是一个新的课题。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的国家,不少是发展中国家,或是欠发达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大完善。作为商标代理人要努力学习外国的法律和申请实践,以提高自己处理非正常程序案件的能力。    作者单位: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日期:1998-3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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