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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行徽被判不构成侵权
2009年11月20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1.20
作者:杨  强

    本报讯目前,江苏银行行徽被诉商标侵权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该行徽未对中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申公司)第4044163号“中申企业及图”注册商标构成侵权,中申公司的50万元索赔请求亦未得到法院认可。
    据了解,中申公司第4044163号“中申企业及图”商标于2007年经核准注册,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36类信托、银行等服务上。江苏银行则于2007年1月挂牌成立,在成立之初,其使用的行徽是由字母“T”、“s”构成的图形标识。
    在该案一审时,中申公司表示,江苏银行的行徽只是在其第4044163号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略作修改而成.并诉称“无论从整体组合上看还是从单个设计元素来看,江苏银行行徽与其注册商标图形中的基本元素位置、倾斜角度、比例都一致,且该行徽标识被使用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务上,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江苏银行的行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侵权”。此外,中申公司还请求法院判令江苏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江苏银行则表示,其行徽标识系将“r进行变形组合处理,分处于标识左上和右下,中间的空白呈“s”形,寓意“江苏”。上述两个标识之间本身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中申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系图文组合.其行徽则是由蓝色与黄色构成的纯图形,相关公众对两个标识完全可以区分。此外,其与中申公司针对服务的对象并不相同,因此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
    据悉,对于该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两个标识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是两者在视觉上有显著差异,并不构成近似。此外,公众在获取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仅凭图形标识对服务提供者加以识别的情况并不多见,更多地依赖于对金融企业名称的识别,而中申公司与江苏银行的名称相差很大,因此不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江苏银行不构成侵权,并判决驳回中申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申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记者近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驳回了中申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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