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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鹿王商标保卫战获得胜利
2009年11月02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0.30
作者:衣朋华

    本报讯 备受媒体关注的“九鹿王”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结果。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下发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1725087号“九鹿·王Nine Deer King”商标争议裁定书》,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09)一中行初字第302号行政判决。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鹿王公司)在商标保卫战中获得胜利。
    据悉,第1725087号商标最初为辽宁海城市中小镇源丰服装加工厂于200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2002年3月7日确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中的服装、裤子等。2004年9月14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自然人张俊峰,同年10月28日,张俊峰转让给九鹿王公司。2005年6月24日,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王公司)以争议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13条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2008年11月14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鹿王公司的第1186674号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将争议商标予以撤销。随后,九鹿王公司将商评委及第三人鹿王公司告上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各自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主要使用在羊绒衫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主要使用在男装、裤子等商品上,两者在商品、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上有一定差别,相关公众可以将两者区分开,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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