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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EA”案一审判赔12万元
2009年10月19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0.16
作者:杨强

    本报讯  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以“N1VE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将浙江省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姿公司)及其经销商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英姿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据了解,拜尔斯道夫公司经调查发现,英姿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欧美娜”系列产品上使用的“OUMEINA”商标与其“NIVEA”注册商标极为近似。拜尔斯道夫公司诉称,其在相关商品上拥有在国际上注册并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NIVEA”注册商标,并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妮维雅”文字商标.该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目前已成为知名商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NIVE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英姿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据悉,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此前曾就英姿公司及其经销商的涉嫌侵权行为向相关工商部门进行过‘投诉.工商部门亦对英姿公司的侵权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英姿公司表示,拜尔斯道夫公司所指侵权产品系其被处罚前流通到市场上的。此外,英姿公司还辩称,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OUMEINA”注册商标,未对“NIVEA”商标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英姿公司在其生产的“欧美娜”系列产品上使用的“oUMEINA”商标与原告依法享有的“NIVEA”商标在图案、文字排列等方面均构成近似,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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