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9.09
本报综合消息 目前。随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占井”、“古陵”商标侵权案终于落下帷幕。安徽高院认定地名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不构成侵权,安徽省毫州市古陵酒厂(下称古陵酒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了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8年,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井贡酒公司)生产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投放市场。古陵酒厂认为,“古井牌亳州专供酒”侵犯了其“亳州”注册商标专用权,向谯城区工商局进行了投诉。在此期间,古井贡酒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古井公司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不侵犯古陵酒厂的“亳州”注册商标专用权。亳州中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确认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不侵犯被告古陵酒厂的“亳州”注册商标专用权。古陵酒厂不服,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审理认为,古陵酒厂注册的“亳州”文字加古塔图形的商标其显著性体现在整体构图上.不能简单地因为其商标含有“亳州”文字,而将保护范围任意扩大到各种字体的“毫州”文字上,况且“亳州”作为地名,亦不得注册为商标。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