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和权报
时间:2009.07.03
作者:常呜
本报讯认为四川一家酒厂抄袭“M”商标,麦当劳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但被商评委驳回。为此,麦当劳公司将商评蚕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麦当劳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四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五绵及图”商标,该商标由正反两个“M”组成。
麦当劳公司认为,金龙酒厂申请注册的“五绵及图”商标与“M”商标在拱形的弧度、线条和设计风格上具有高度的近似性。是对“M”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法院经审理认为,麦当劳的“M”商标为纯“M”艺术化图形,而金龙酒厂的商标由汉字和字母组成,图形部分系汉字“五”与“绵”的汉语拼音首字母.汉字“五”与“绵”分别位于拼音图形的左右两侧。二者在文字构成、图形组合等方面视觉效果差别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麦当劳的“M”商标在第33类酒商品上不享有在先商标注册权。据此法院认定商评委的裁定正确并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