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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顺驰地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7年09月02日来源: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5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里中心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178号湖东邻里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海天,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荣,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顺驰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1296号国际会议展览中心7楼。
  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元豪,顺驰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海源,顺驰公司法律顾问。
  邻里中心公司与顺驰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邻里中心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海天,被告顺驰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海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邻里中心公司诉称,邻里中心公司于2000年4月7日正式获得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邻里中心”商标注册证,商标类别是服务商标,截至目前,邻里中心公司已享有10大类100多种服务类别的商标专用权。邻里中心公司为推广“邻里中心”这一服务品牌,从1998年以来,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并分别于1998年、2003年与园区另一家国有房产开发公司苏州建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相互配合,已经成功运作、建成了以邻里中心为中心的,人气聚集的湖西、湖东生活区。2004年12月以来,顺驰公司在其开发“凤凰城”楼盘项目过程中,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邻里中心公司知悉侵权事实后,于2005年8月19日致函顺驰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但顺驰公司不仅未停止相关广告内容的发布,还于2005年8月25日在《姑苏晚报》刊登声明,推卸责任。顺驰公司在楼盘销售和宣传过程中,利用了“邻里中心”作为楼盘卖点,侵犯了邻里中心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给邻里中心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顺驰公司在其开发的“顺驰凤凰城二期UPGARDEN上层花园建筑”楼盘宣传中使用“邻里中心”字样构成侵犯邻里中心公司商标权;2、顺驰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其侵权的报纸的相应版位连续三次公开说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顺驰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计人民币50万元;4、顺顺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邻里中心公司提出涉及本案事实的证据为:
  证据1、2005年8月11日《苏州日报》B04版;
  证据2、2005年8月19日《城市商报》A16版;
  证据3、2005年8月19日《姑苏晚报》B08版;
  以上三份证据证明顺驰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宣传“邻里中心”商业概念;
  证据4、2005年8月25日《姑苏晚报》B16版,顺驰公司刊登了声明声称其“凤凰城宣传中所涉及的邻里中心系特指凤凰城居住场景之邻里中心,与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之邻里中心无任何关联”,证明顺驰公司在声明中依然混淆了“邻里中心”商标概念;
  证据5、2005年9月2日《姑苏晚报》A9版,2005年9月9日《苏州日报》B5版、《姑苏晚报》A9版、《城市商报》A16版,证明顺驰公司将“邻里中心”变更为“邻里生活中心”,仍与“邻里中心”相近似,足以引起他人误解;
  证据6、邻里中心公司十份商标注册证,证明1、邻里中心公司于2000年4月7日取得第36类(不动产代理、管理等领域)的“邻里中心”商标注册证;2、邻里中心公司申请取得的“邻里中心”注册商标及“邻里中心”指定图形商标涵盖10大类100多种服务类型,对注册的“邻里中心”文字及图形享有商标专用权;
  证据7、邻里中心公司自1998年至2004年对“邻里中心”商标广告宣传投入统计(附审计报告),证明邻里中心公司为培育“邻里中心”品牌直接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共计7163024.10元。
  证据8、邻里中心公司印制的信封,信笺及部分宣传资料,证明“邻里中心”为邻里中心公司企业文化的一部分,蕴涵邻里中心公司的品牌价值;
  证据9、邻里中心公司荣誉一览表,证明“邻里中心”品牌运作成功,获得各项殊荣,包括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国企业家协会颁发的“中国知名商标”奖牌及证书;
  证据10、邻里中心公司自1998年建立的四个邻里中心营业执照,证明邻里中心公司走品牌化经营道路,目前在苏州成功运作了四所“邻里中心”商贸大厦,未经授权的“邻里中心”均为侵权;
  证据11、邻里中心公司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经美国AQA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认证,邻里中心公司商贸中心的开发及综合管理符合ISO9001和Q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标准;
  证据12、各类媒体自1997年至今关于邻里中心公司“邻里中心”品牌的相关报道,证明经多年经营,“邻里中心”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13、邻里中心公司2004年6月28日在《苏州日报》刊登的商标公告,证明邻里中心公司通过公告方式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使用“邻里中心”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证据14、2005年8月19日邻里中心公司发给顺驰公司的公函,证明邻里中心公司要求顺驰公司停止侵权并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顺驰公司以声明的方式推脱责任;
  证据15、2005年9月1日邻里中心公司致顺驰公司的《律师函》,证明邻里中心公司再次重申顺驰公司侵权的事实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进行协商,但顺驰公司至今未予回应;
  证据16、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工商标[2005]473号文件,《关于认定2005年江苏省著名商标的通知》,证明在该通知中,江苏省工商局明确认定“邻里中心”商标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
  证据17、邻里中心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在该份报告中,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收入均作了审计,其中原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804.4705万元,利润达到2546.1347万元。
  被告顺驰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为商标权纠纷,主要为经济权利,不存在赔礼道歉的问题;二,邻里中心公司有关的商标大部分是指定图形和文字组合的商标,单纯的文字商标只在42类,36类中注册,邻里中心公司诉称在10大类100多种服务类别上享有“邻里中心”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三,邻里中心公司诉称其邻里中心商业点附近的楼盘受到追捧,但这主要是园区政府的作用,和“邻里中心”商标间并没有多大关系;四、顺驰公司登报申明旨在防止公众将邻里中心公司的“邻里中心”与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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