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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9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饼业)与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旺福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市东上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冯治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文,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丽茹,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五峰三路前街2号一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常发,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饼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旺福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82年12月15日,佛山市糖果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盲公”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6967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8类色饼,后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88年12月30日,该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为佛山嘉华食品公司。
  1999年12月8日,合记公司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3月28日,合记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了“盲公”注册商标。之后,合记公司开始生产“盲公”牌盲公饼。在合记公司盲公饼外包装背面,印有一段介绍盲公饼名称由来的文字,内容为“佛山市驰名的特产盲公饼,始于清嘉庆年间,在佛山鹤园街教善坊,有一个姓何的失明老人,开设‘乾乾堂’卜易馆占卜算命,何某别出心裁,以锅巴研磨成粉,采用油、糖、花生、芝麻等物以炭火烘烤成饼,由于质优价廉,买者日众,辗转相传,到盲公处买饼的人顺口称之为‘盲公饼’…”。2003年9月,在佛山美食欢乐节美食评比中,合记公司创制的盲公饼被评为佛山市八大优秀传统食品第一名。
  金旺福公司2003年7月22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西式糕点、果仁糖、饼干加工、销售米面制品。2003年10月,金旺福公司开始生产一种名称为何公饼的花生芝麻饼,使用“果槟”注册商标。何公饼外包装正面以佛山祖庙为背景图片,上有“何公饼”三字,左上角印有“果槟”注册商标。包装背面印有对何公饼名称来源的文字介绍“佛山特产-何公饼。何公饼源于清嘉庆元年,历史悠久。是年佛山镇上一何姓老公公得有道高僧亲授一套奇特的制饼技艺,烤制成金黄小饼摆卖于祖庙门前,因味道极佳,很快就吃出了名声,世代相传。为纪念此何公公,是名‘何公饼’…”。
  另查明:盲公饼是佛山市土特产名产品之一。据史料记载,盲公饼因由一盲人创制而得名,创制时间为清嘉庆年代后期(1796-1820年)。
  2004年2月2日,合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金旺福公司,认为金旺福公司生产的何公饼的商品名称“何公”侵犯其“盲公”商标权。请求判令金旺福公司:1、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何公饼作为产品名称;停止使用印有何公饼字样的包装纸(袋);停止销售何公饼;2、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3、在《佛山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4、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为:合记公司受让的“盲公”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且在有效的续展期内,该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从佛山的有关史料看盲公饼的历史时间较长,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是当地的一个特色产品,该产品应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金旺福公司提出异议,但无反证,其异议不能成立。本案为商标侵权之诉,金旺福公司的商品名称“何公”所使用的商品为饼,与合记公司盲公牌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产品属于在同一类商品,金旺福公司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其使用的“何公”文字是否与合记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从双方的拼音看“盲”字是“MANG”,“何”字是“HE”,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从双方的字形看“盲”是上下结构的隶书状,“何”是左右结构的行书状,二者容易区分;从双方的字义看“盲公”是指盲眼老人的意思,“何公”是指姓何的老人的意思,二者字义差别大。综上对比,合记公司的注册商标“盲公”与金旺福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所使用商品名称“何公”并不相同,也不相似,一般消费者容易区分,不易混淆,故合记公司的主张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合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合记公司承担。
  合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商标近似,除比较二者的字形、读音外,还要比较含义。在比较“盲公”和“何公”的含义时,应比较它们的历史含义。从合记公司对盲公饼的来源介绍与金旺福公司何公饼的来源介绍看,二者历史含义相同,很容易导致混淆,普通消费者会将何公饼误认为与盲公饼的来源一样,或者认为两产品之间有着特定的联系。一审法院仅从字型、字体、字义方面分析,不从历史含义、特定区域等分析,认定被控产品没有侵权是错误的。二、被控产品名称与合记公司商标相似。“盲公”注册商标是文字商标,在本地有很高的知名度。金旺福公司在何公饼上对“何公”二字突出使用,因盲公与何公是同一历史人物,且金旺福公司的产品从外观包装、商品名称来历的介绍到商品成分都极为相似,在销售过程中两产品被置于同种商品的位置上销售。综合分析,被控产品的名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以为何公饼与合记公司的盲公饼之间有着某种特定的联系。因此,应当认定被控产品名称与合记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三、金旺福公司股东身份与合记公司侵权具有关联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金旺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旺福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合记公司上诉。
  本院认为:合记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盲公”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合记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是“盲公”文字商标,金旺福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品名称是“何公饼”,将“盲公”文字与“何公”文字相比较,两者在字形、读音上均不相同或者近似,以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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