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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常民三初字第28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澧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士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受权。
    委托代理人彭陆军,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黄土坑东路110号。
    委托代理人刘金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与被告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05年7月5日和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公司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胡一飞,一般代理人彭陆军,安庆公司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刘金山,一般代理人金庆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公司诉称,啤酒的“一品”商标系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属我公司。2003年9月初,我公司发现本地市场出现了“一品天柱”啤酒,随向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澧县工商)投诉。经查,“一品天柱”啤酒系安庆公司生产并投放市场的啤酒。安庆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一品”注册商标标志在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璜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依法已构成侵权。对此,澧县工商以澧工商案处字(2004)第126号处罚决定对安庆公司给予了处罚。请求判令安庆公司停止对“一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由安庆公司赔偿500000元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湖南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199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颁发的第1144859号“一品”商标《商标注册证》、2002年5月1日,湖南公司与湖南国人啤酒有限(以下简称国人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2002年5月31日,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2004年1月7日,商标局出具的《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和商标局发布的《注册商标转让公告》。欲证明“一品”注册商标为其通过转让已合法取得的事实;
    2、2004年11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颁发的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欲证明“一品”商标为省工商局认定的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事实;
    3、国人公司生产的“一品暖啤”啤酒和湖南公司生产的“一品纯生”啤酒的瓶贴标识。欲证明湖南公司和国人公司已经使用了“一品”注册商标的事实;
    4、安庆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一品天柱”啤酒的瓶贴标识、安庆公司向安庆市大观中瑞啤酒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销售“一品天柱”啤酒的发票和经营部向澧县武陵超市(以下简称武陵超市)销售“一品天柱”啤酒的清单以及武陵超市销售“一品天柱”啤酒的裁剪发票记帐凭证和经营部与武陵超市签订的协议书。欲证明安庆公司生产的“一品天柱”啤酒在澧县市场进行了销售的事实;
    5、澧县工商先后于2003年9月6日、9月16日向宋劲生和陈连奎进行调查时所作的调查笔录、2003年9月6日,该局发出的澧工商封字(2003)第14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和2003年9月16日发出的澧工商解字第(2003)第019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2004年4月26日制作的澧工商案处字(2004)第126号《对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以及澧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制作的(2004)澧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和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制作的(2005)常行终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欲证明安庆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依法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6、湖南国人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材公司)于2001年作出的干部任命决定。欲证明国人公司系环材公司的下属企业的事实;
    7、2002年3月21日,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与环材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书》、2002年4月30日,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资(2002)验内字第30号《验资报告》、湘资评字(2002)第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和湖南公司的章程以及湖南公司的设立和国人公司的注销手续等。欲证明“一品”注册商标作为环材公司的资产投入了湖南公司的事实。
    安庆公司辩称,其未侵犯湖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湖南公司无权对其提起诉讼,请求依法驳回湖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安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安徽龙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黄山”“一品翠微”、“一品原生”、“一品黄山8°”啤酒瓶贴标识照片、哈尔滨啤酒(唐山)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唐山啤酒瓶贴标识照片、安徽迎客松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品迎客松”啤酒瓶贴标识照片、安徽宿州呵泉啤酒总厂生产的“一品鲜爽”啤酒瓶贴标识照片、四平新北极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吉鲜”啤酒瓶贴标识照片和安徽淮北相王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品相王”啤酒瓶贴标识照片。欲证明“一品”两字是善意地说明商品的属性和服务的质量,啤酒行为在商品标识上使用“一品”两字的现象比比皆是的事实;
    2、安庆公司生产的“一品天柱”啤酒瓶贴标识的照片、湖南公司生产“一品纯生”、“一品纯啤”、“一品缘”啤酒的瓶贴标识照片和“一品天柱”啤酒与“一品纯生”、“一品缘”、“一品纯啤”啤酒瓶贴标识以及瓶盖的对比照片和各自使用的外包装箱的照片。欲证明安庆公司生产的“一品天柱”啤酒注明了注册商标“天柱山”,而湖南公司生产的上述啤酒没有标注“一品”注册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装璜是有显不同以及在包装上均注明了生产厂名及其厂址,因此,安庆公司在其所生产的啤酒瓶贴标识上使用“一品”两字,不可能致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及其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事实;
    3、澧县工商制作的澧工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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