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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岩民初字第047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一虹,女,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厦门市湖滨东路中段台湾酒店附楼一楼。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男,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厦门市湖滨东路中段台湾酒店附楼一楼。
    被告郭雪珠,女,1957年 5月23日出生,回族,龙岩市达丽食品经营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石桥村三角厝下路12号)负责人,住泉州市惠安县张坂仓前    村2组。
    委托代理人周景祥,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堆,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坂头村272号。
    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达利公司)与被告郭雪珠商标侵权暨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5日及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达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一虹、廖汉初、被告郭雪珠的委托代理人周景祥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达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一虹、被告郭雪珠的委托代理人周景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利公司诉称,原告达利公司创办于1989年9月,现发展为一家致力于研发和制造健康美味食品的大型集团化民营企业。1998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达利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的“饼干”等,注册号为第1155639号,该图形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08年2月27日。2003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达利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9类的“土豆片(油炸);蛋黄;果冻;牛奶;食用油;蔬菜罐头;酱菜”等,注册号为第3318331号,该图形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9月6月。2004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达利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的“蛋糕;糕点;馅饼;糖果;调味品,饼干等”,注册号为第3318330号,该图形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1月27日。经过十六年的艰苦创业,原告现已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技术开发管理和质量管理呈现系统化、标准化,强大的技术实力和优秀的产品品质,不仅赢得了市场,带来了商业效益,也为达利带来了众多的荣誉和业界的充分肯定:2001年被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福建省民营企业质量管理奖;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泉州市民营企业100强;2002年企业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荣誉称号;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2002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2002年达利图形商标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企业被福建省乡镇企业局评为“龙头企业”。近年来,原告生产的包括使用达利图形商标的系列食品更多次荣获福建省名优产品、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名优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原告现拥有众多专业技术人才、工艺专家,并与国内多家著名的食品研究机构,产品开发机构有着广泛的合作。在原告多年的经营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结构,产品畅销海内外,形成了稳定的营销网络,国内外客户好评如潮。为了全面提高企业形象,加强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原告对包括达利图形商标在内的众多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陆续聘请周杰伦、赵薇、陈冠希、
    许晴、何润东、陈怡蓉、邱泽、沈建宏等两岸三地著名艺人及第28届奥运会跳水冠军郭晶晶担任产品形象代言人。上述推广宣传活动极大地提升了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此同时,原告借助央视品牌的覆盖面及权威性在中央1套、中央3套、中央6套、中央8套等频道投放大量广告,打造强势品牌效应;在山东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安徽卫视、四川卫视、东方卫视、重庆卫视、东南卫视、湖北卫视、云南卫视、贵州卫视、江西卫视、辽宁卫视、宁夏卫视、陕西卫视、星空卫视等地方电视台的黄金时段亦投放大量的广告宣传。根据权威数据调研机构央视索福瑞和AC——尼尔森的各项指标显示,原告在同类食品行业中的广告投放量连续四年均处于第一位。原告通过在多种媒体以多种形式投放大量广告宣传极大的提高了原告企业及其品牌的知名度。其中,由著名影星许晴小姐代言的“达利蛋黄派”食品,更是随着广告词“达利蛋黄派,你带我也带,家家都喜爱”的广泛传播而为广大消费者对“达利图形”商标耳熟能详。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近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开设的网站(网址为:www.DA-LI.com.cn)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在其网站的主页、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不仅如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达丽食品-闽西特产”香菇产品的包装盒上亦擅自使用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原告认为,达利图形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作为驰名商标(达利图形)所有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1、认定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并立即消除其在www.DA-LI.com.cn网站上的侵权内容;3、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雪珠辩称,1、原告要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与本案无关;2、被告的产品是香菇与原告的产品不同,且不相类似,因此不构成侵权;3、原告请求赔偿30万元依据不足。因被告开业时间不长,获利没有原告所称的那么多数量,同时,原告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的使用给原告造成30万元的损失。
    庭审中,原告达利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被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1155639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饼干;4、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3318331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土豆片(油炸),蛋黄,果冻,牛奶,食用油,蔬菜罐头,酱菜,精制坚果仁,肉,鱼制食品;5、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3318330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蛋糕,馅饼,糖果,米果,方便面,冰淇淋,可可制品,调味品,饼干。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拥有达利图形的商标专有权。
    第三组证据,6、相关荣誉证明:2003年9月8日,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2004年5月31日,中国营养学会颁发证书,允许达利公司生产的“高纤煎麸饼”、“高纤粗粮饼”、“高纤消化饼”三个产品,使用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健康工程产品”专用标识,有效期从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5月30日止;2002年3月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2年12月,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2001-2002“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称号;2003年4月被福建省乡镇企业局授予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称号;2004年5月24日所生产的产品蛋黄派、饼干、膨化食品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称号;2002年9月27日,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国家监督抽查合格—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称号;2004年9月,所生产的达利园牌派类食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的产品质量过硬,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在食品业界有良好的声誉,公众知晓度高。
    第四组证据,7、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证明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法分子仿冒达利图形商标进行了注册,原告提出了商标异议。
    第五组证据,8、武汉市工商局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9、宁波市工商局举报记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10、媒体资料。证明原告的产品知名度高,其包装、装璜、名称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一些不法分子纷纷仿冒、假冒原告的知名产品的名称、装璜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受到了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一些媒体也对此作了相关报道。
    第六组证据,11、2005年4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2005)厦思证经字第168号“公证书”及附件,达利公司申请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以此证明被告在其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第七组证据,12、侵权产品照片六张(实物已在庭审时提供),证明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一:1、省领导访问原告企业的图片。2、原告企业简介。3、企业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市场销售情况,包括客户调查表、企业的销售网铬、部分市场销售情况。5、荣誉证书。2001年3月,被告福建省标准化协会授予“高标准高质量”荣誉称号;2003年5月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2002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2001年10月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1997年7月,被农业部确认为大型二档乡镇企业;2002年7月被泉州市委统战部、泉州市国税局、泉州市地税局、泉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授予“纳税先进单位”;2004年4月被泉州市委、市政府授予2003年“产值超5亿元企业”;2003年4月被泉州市政府授予2003-2004年度“泉州市百家重点工业企业”;2001年4月被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授予1997-2000年福建省民营企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并被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授予“计量验收合格企业”;2002年12月,其生产的“达利”雪饼、蛋黄派被泉州市卫生局授予“卫生安全食品”。6、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广告图片。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企业社会声誉良好,具有很高的公众知名度,且原告生产的标有第3318331号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随着原告大量的广告投入及宣传已具有很高的公众知晓度,第3318331号图形注册商标亦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
    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二:2005年原告向被告购买侵权商品的收款收据,该证据与原告已提交的侵权产品及实物照片共同证明被告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又向本院补充提供了下列证据:
    补充证据1、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的证明,该证据证明原告企业在生产饼干、派类、膨化食品的同行业企业中,无论其规模及产品市场占有率均居市场前列。
    补充证据2、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份说明,证明2005年7月份达利食品广告在各地电视台及央视频道的播出总量,其中播出总次数为5205次,播出总秒数为69520秒,支付的费用为48649650元。
    补充证据3、各省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证明,由湖北汉川、吉林德惠、福建惠安、四川成都等地的国家税务局及地方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原告企业是各省市地区的纳税大户,从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原告及下属企业共计纳税91463741.67元。
    补充证据4、达利集团公司品牌营销战略暨新产品发布会的宣传册,证明原告极为重视品牌战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电视广告及平面广告的投入及推广,原告重视市场网络的精心培育,十六年来培育出全国一万多家的批发网点和70%以上的终端渠道占有率。此外,根据权威数据调研机构央视索福瑞和AC-尼尔森的各项预估显示,原告在同类食品行业中的广告投入量连续四年均处于第一位。
    被告郭雪珠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第一次庭中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告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不相类似,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开业的时间不长,且被告出售的利润很小,达不到原告所提出的30万元的数额。对原告第二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对证据1,原告只是证明它在同行中生产领域的情况,跟本案无关;证据2,原告作的宣传跟被告是否侵权无关,不能说明被告侵犯了其权利;证据3,跟本案无关,不能说明被告侵犯了其权利。对证据1至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它们只能说明原告的生产、纳税情况等。对证据4,其真实性没有相关的官方证明,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
    本院认为,除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4外,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这部分证据,意在证明其所拥有的达利图形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以及被告是否存在生产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这部分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于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4,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该证据系原告用于其品牌营销战略研讨暨新产品发布会的宣传资料,其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且该证据也证明了原告提交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庭审质证、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原告达利公司创办于1989年9月,是一家致力于研发和制造健康美味食品的大型集团化企业。1998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达利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的“饼干”等,注册号为第1155639号,该图形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08年2月27日。2003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达利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9类的“土豆片(油炸);蛋黄;果冻;牛奶;食用油;蔬菜罐头;酱菜”等,注册号为第3318331号,该图形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9月6月。2004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达利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的“蛋糕;糕点;馅饼;糖果;调味品;饼干等”,注册号为第3318330号,该图形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1月27日。原告现已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技术开发管理和质量管理呈现系统化、标准化,强大的技术实力和优秀的产品品质,不仅赢得了市场,带来了商业效益,也为达利带来了众多的荣誉和业界的充分肯定:2004年5月31日,中国营养学会颁发证书,允许达利公司生产的“高纤煎麸饼”、“高纤粗粮饼”、“高纤消化饼”三个产品,使用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健康工程产品”专用标识,有效期从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5月30日止;2002年3月讼争的达利图形商标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2年12月,达利公司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2001-2002“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称号;2003年4月被福建省乡镇企业局授予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称号;2004年5月24日达利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蛋黄派、饼干、膨给食品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称号;2002年9月27日,使用讼争商标的商品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国家监督抽查合格—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称号;2004年9月,所生产的达利园牌派类食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1年被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福建省民营企业质量管理奖;2001年3月,被福建省标准化协会授予“高
    标准高质量”荣誉称号;2003年5月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2002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2001年10月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1997年7月,被农业部确认为大型二档乡镇企业;2002年7月被泉州市委统战部、泉州市国税局、泉州市地税局、泉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授予“纳税先进单位”,原告及所属的企业还是所在地省市地区的纳税大户,从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原告及下属企业共计纳税91463741.67元。2004年4月原告被泉州市委、市政府授予2003年“产值超5亿元企业”;2003年4月被泉州市政府授予2003-2004年度“泉州市百家重点工业企业”;2003年12月16日被泉州市委、市政府授予“泉州市民营企业100强”;2001年4月被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授予1997-2000年福建省民营企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并被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授予“计量验收合格企业”;2002年12月,其生产的“达利”雪饼、蛋黄派被泉州市卫生局授予“卫生安全食品”。
    经过十五年的创业,原告现已拥有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嘉禾食品有限公司、达利食品成都分公司、达利食品湖北分公司、达利食品济南分公司、达利食品长春分公司等六个食品生产基地。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原告的企业发展迅速,连续八年以年均50%的增长率迅速增长,是国内发展最快的食品制造企业之一。原告现拥有众多专业技术人才、工艺专家,并与国内多家著名的食品研究机构,产品开发机构有着广泛的合作。企业拥有派类食品、德国威化、意大利曲奇、英贝克1000型饼干、日产夹心、国产先进的膨化类食品、薯片、休闲食品等各类先进生产设备及流水线。目前达利公司的派类食品、饼干、雪饼、薯片四大产品系列共320多个品种,其品种之全、技术含量之高、市场之广居国内同行前列。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与行业专业调研机构统计报告表明,2004年达利公司的饼干、派类、膨化食品等多类产品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其中生产规模:饼干第一、派类第一、膨化食品第四;市场占有率:饼干第一、派类第一、膨化食品第四。同时,达利公司多年来精心培育市场营销网络,目前已拥有遍布全国各地的800多位经销商、一万多家批发网点和70%以上的终端渠道占有率,其产品除畅销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外,还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出口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形成了稳定的营销网络,得到国内外客户的好评。
    为了全面提高企业形象,加强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原告对包括达利图形商标在内的众多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陆续聘请周杰伦、赵薇、陈冠希、许晴、何润东、陈怡蓉、邱泽、沈建宏等两岸三地著名艺人及第28届奥运会跳水冠军郭晶晶担任产品形象代言人。上述推广宣传活动极大地提升了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此同时,原告借助央视品牌的覆盖面及权威性在中央1套、中央3套、中央6套、中央8套等频道投放大量广告,打造强势品牌效应;在山东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安徽卫视、四川卫视、东方卫视、重庆卫视、东南卫视、湖北卫视、云南卫视、贵州卫视、江西卫视、辽宁卫视、宁夏卫视、陕西卫视、星空卫视等地方电视台的黄金时段亦投放大量的广告宣传。仅2005年7月份,达利食品广告在各地电视台及央视频道的播出总量,其中播出总次数为5205次,播出总秒数为69520秒,支付的费用为48649650元。根据权威数据调研机构央视索福瑞和AC——尼尔森的各项指标显示,原告在同类食品行业中的广告投放量连续四年均处于第一位。原告通过在多种媒体以多种形式投放大量广告宣传极大的提高了原告企业及其品牌的知名度。其中,由著名影星许晴小姐代言的“达利蛋黄派”食品,更是随着广告词“达利蛋黄派,你带我也带,家家都喜爱”的广泛传播,使“达利图形”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近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开设的网站(网址为:www.DA-LI.com.cn)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在其网站的主页、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还在其生产、销售的“达丽食品-闽西特产”香菇产品的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原告达利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权益,于2005年4月5日委托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陈一虹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5年4月5日上午,在公证员李善忠及公证员助理周耀东的监督下,陈一虹在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输入www.da-li.com.cn(网址:http://www.zonl.com/web/user/guo888/indexcn.asp)页面,保存并打印该页面。二、点击该页面上方的“产品展示”打开链接,进入(网址:http://www.zonl.com/web/user/guo888/Piccn.asp?Menuid=141&Columnid=0)页面,保存并打印该页面。三、找到页面(网址:http://www.zonl.com/web/user/guo888/Piccn.asp?Menuid=141&Columnid=0)上的“达丽精品香菇”图片,将该图片另存。四、打印上述图片。五、将上述的两个页面及图片保存到光盘中。
    另查明,2003年6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天达食品厂申请注册达迷DAMT及图形商标,原告发现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注册的达利图形商标一致,遂提出异议申请。2004年11月29日,原告发现武汉市金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包装标识与原告的包装标识的名称、包装及装潢相近似,遂向武汉市工商局东西湖分局举报,工商部门经查实后作出处罚,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侵权人进行罚款和没收其非法所得。2004年9月13日,原告发现宁波市港鑫饼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包装及装潢,遂向宁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举报,工商部门经查实后作出处罚,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收缴并销毁有关侵权的包装,并对侵权人进行罚款。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研发和制造健康美味食品的大型集团化企业。1998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达利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的“饼干”等,注册号为第1155639号,并于2003年9月7日和2004年1月28日,原告又分别在第29类和第30类注册了达利图形商标。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从注册以来,通过近十年来不间断的广泛使用及大量的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产生了强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现已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技术开发管理和质量管理呈现系统化、标准化。并拥有众多专业技术人才、工艺专家,并与国内多家著名的食品研究机构,产品开发机构有着广泛的合作。企业拥有派类食品、德国威化、意大利曲奇、英贝克1000型饼干、日产夹心、国产先进的膨化类食品、薯片、休闲食品等各类先进生产设备及流水线。目前达利公司的派类食品、饼干、雪饼、薯片四大产品系列共320多个品种,其品种之全、技术含量之高、市场之广居国内同行前列。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与行业专业调研机构统计报告表明,2004年达利公司的饼干、派类、膨化食品等多类产品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其中生产规模:饼干第一、派类第一、膨化食品第四;市场占有率:饼干第一、派类第一、膨化食品第四。同时,达利公司多年来精心培育市场营销网络,目前已拥有遍布全国各地的800多位经销商、一万多家批发网点和70%以上的终端渠道占有率,其产品除畅销全国三十多个盛市、自治区外,还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出口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形成了稳定的营销网络,得到国内外客户的好评。为了全面提高企业形象,加强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原告对包括达利图形商标在内的众多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陆续聘请周杰伦、赵薇、陈冠希、许晴、何润东、陈怡蓉、邱泽、沈建宏等两岸三地著名艺人及第28届奥运会跳水冠军郭晶晶担任产品形象代言人。上述推广宣传活动极大地提升了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此同时,原告借助央视品牌的覆盖面及权威性在中央1套、中央3套、中央6套、中央8套等频道投放大量广告,打造强势品牌效应,同时在一些地方电视台的黄金时段亦
    投放大量的广告宣传。根据权威数据调研机构央视索福瑞和AC——尼尔森的各项指标显示,原告在同类食品行业中的广告投放量连续四年均处于第一位。原告通过在多种媒体以多种形式投放大量广告宣传极大的提高了原告企业及其品牌的知名度。其中,由著名影星许晴小姐代言的“达利蛋黄派”食品,更是随着广告词“达利蛋黄派,你带我也带,家家都喜爱”的广泛传播,使“达利图形”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强大的技术实力和优秀的产品品质,不仅赢得了市场,带来了商业效益,也为达利公司带来了众多的荣誉和业界的充分肯定:2004年5月31日,中国营养学会颁发证书,允许达利公司生产的“高纤煎麸饼”、“高纤粗粮饼”、“高纤消化饼”三个产品,使用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健康工程产品”专用标识;2002年3月达利图形商标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2年12月,达利公司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2001-2002“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称号;2004年5月24日达利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蛋黄派、饼干、膨给食品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称号;2002年9月27日,使用达利图形商标的商品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国家监督抽查合格—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称号;2004年9月,所生产的达利园牌派类食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等等。随着原告达利商标知名度的扩大,一些不法企业仿冒、制售原告的注册商标,或仿冒原告的知名产品,以搭乘原告知名品牌的便车牟取非法利益,针对这种现状,原告加大了对达利图形商标的保护力度,一旦发有抄袭模仿原告达利图形商标申请注册或抢注,原告立即提出异议,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从原告所拥有的达利图形商标不时被仿冒来看,可以说明原告所拥有的达利图形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认知的程度以及该商标在市场上的商业信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的五大因素相关的规定,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应当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郭雪珠认为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达利公司所拥有的达利图形商标(见附图)已依法注册登记,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擅自复制、摹仿和翻译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被告郭雪珠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站www.DA-LI.com.cn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达利图形商标,并在其网站的主页、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同时,被告还在其生产、销售的“达丽食品-闽西特产”香菇的包装盒上亦擅自使用了与原告专有的达利图形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郭雪珠的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开办的企业与原告达利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可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并立即消除其在www.DA-LI.com.cn网站上的侵权内容。被告主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品不相同也不类似因而不构成侵权无理。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扩大到与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对本案的赔偿,因原告未能提供关于其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据,本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被告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所造成的商誉损失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同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商誉损失,被告还应当登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余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雪珠应当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达利图形商标(见附图)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商识;
    二、被告郭雪珠应当立即停止使用www.DA-LI.com.cn域名,并消除其在www.DA-LI.com.cn网站上的侵权内容:
    三、被告郭雪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郭雪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时报》刊登向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费用由被告负担);
    五、驳回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0元,合计9010元,由被告郭雪珠负担8010元,由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亮
    审 判 员 廖松福
    代理审判员 童寿华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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