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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兰法民三初字第030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刚,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常、赵玺,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甘肃地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绣河沿54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山,甘肃地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玉宝,甘肃地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地奥公司)诉被告甘肃地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地奥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地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伯常、赵玺,被告甘肃地奥公司委托代理段玉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大型制药企业,其生产的“地奥”系列药品在全国享有盛誉,深受广大患者的信赖。原告于1994年7月7日在第5类注册了696254号“地奥”文字和图形商标,1997年6月28日在第5类注册了1038551号“地奥”文字商标。上述两商标于1999年12月2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驰名商标,又先后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成都市著名商标、中国商标大赛2001年中国十大具有潜力商标,2002年中国十大公众喜爱商标。为加强地奥品牌的保护,原告在所有的商品类别中注册“地奥”商标,其中包括2000年9月14日注册了在商品类别变更之前的42类1445941号餐饮、旅馆业的“地奥”文字加图形服务商标和2003年9月14日注册了变更之后的41类3206212号娱乐业的“地奥”文字加图形服务商标。2005年3月,原告先后多次收到兰州市民来信,询问原告在兰州投资开办地奥KTV一事,认为原告偏离制药方向,大力投资娱乐业,会分散企业注意力,从而导致药品质量下降。经查询得知被告成立于2004年8月19日,企业名称为“甘肃地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字号为“地奥”,经营范围包括:快餐加工、量贩式KTV等。被告在地奥KTV的招牌上以巨大的字体非常突出地单独使用“地奥”二字作为字号,并在招牌上公布了网站地址:hppt//:www . DEASO.com,进入该网站被告将企业名称中的“甘肃”二字去掉,直接以“地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并反复突出使用“地奥”二字作为KTV字号,经在百度网上搜索“地奥KTV”这一组合,共搜索到29条新闻,其中只有4条与被告有关,其余的25条都系有关原告的新闻报道,地奥KTV经营场所内的许多物品上印有“地奥”字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属于餐饮娱乐行业的企业,为达到尽快打出知名度的目的,被告在企业的名称、KTV招牌、经营场所、被告的网站、网络新闻等方面非法使用了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和原告在餐饮娱乐服务类别中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的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在对外宣传和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已经将“地奥”字样实现了商标所具有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进而导致了消费者对原、被告服务来源产生混同和误认,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同时构成对原告合法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在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地奥”字型相同、近似或读音相同、近似的字样;拆除“地奥KTV”招牌;停止使用含有“地奥”字样的营业用品;关闭hppt//:www.DEASO.com网站;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口头辩称:我公司成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时,就使用了“地奥”文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营业执照,因此我方的营业是合法的,经营期间也无人向我方提出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另外我方的网站是英文的与原告的商标无关,认为如原告的商标确已注册,我方可纠正,但赔偿十万元是不合理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
    1、商标注册证第696254号。证明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制药厂于1997年7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人用药、医用草药、药用化学制剂”注册了“地奥”文字和图形商标。
    2、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二份。证明1996年将核准第696254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科院成都地奥制药公司,地址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内。1999年将核准第696254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变更为:成都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6号。
    3、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第696254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
    4、商标注册证第1038551号。证明中科院成都地奥制药公司于1997年6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人用药”注册了“地奥”文字商标。
    5、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证明1999年将核准第1038551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变更为: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6号。
    6、商标注册证第1445941号。证明原告于2000年9月14日在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旅馆;餐馆;医药咨询;医院;动物育种;园艺;安全咨询;化妆品研究;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设计”注册了“地奥”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
    7、商标注册证第3206212号。证明原告于2003年9月14日在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收费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夜总会;健身俱乐部;翻译;摄影报道;(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商品截止),注册了“地奥”文字和图形商标。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702号《关于认定“地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明原告享有“地奥”驰名商标。
    9、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第04112号。证明商标注册证号696252“地奥”文字和图形商标获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
    10、成都市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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