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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郴民三初字第4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石狮市希尼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艳“www.xiniya.net”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石狮市希尼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环中段希尼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艳,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郴州市燕泉路22-10号。
委托代理人谭艳敏,株洲市供销大厦职员。
原告石狮市希尼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艳“www.xiniya.net”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希尼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恒,被告唐艳的委托代理人谭艳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3年8月7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第652827号商标注册,核准注册商标是“希尼亚”。原告从此日起至今一直连续不断地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原告为了打造这一商标品牌,服务于企业品牌战略,经多年不断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销售网点,并不惜重金购置先进设备、引进科学管理方法,以不断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而且每年投入巨资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及会展等多种形式的产品广告,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希尼亚”品牌,特别是近三年来,原告的产品、产值、产量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并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多项殊荣,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原告的“希尼亚”注册商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为了开展销售业务,谋取商业利益,采取“搭便车”的手段,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xiniya.net”网络域名,同时在网页上使用和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当原告想在互联网搜索网址时,却马上进入了被告的网站,被告的这一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混淆了原告与被告本身以及相关产品的区别,造成了消费者对被告及其相关产品的误认误购,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希尼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品牌战略。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www.xiniya.net网络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壹万元,依法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标号为652827图形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承担因此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一、(2006)郴北证字第3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在互联网抢注域名www.xiniya.net构成了侵权的事实。
二、“希尼亚”商标驰名的认定证据,证明“希尼亚及其图形”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具体证据如下:
1、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方面: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
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各一份;
⑷、香港公司注册登记书和香港商业登记证各一份;
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⑹、企业简介一份;
⑺、公司组织结构图一份;
⑻、希尼亚工业大厦、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及产品图片47张。
2、“希尼亚”商标注册情况方面:
⑴、第652827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
⑵、第1791496号《商标注册证》一份;
⑶、第1940995号《商标注册证》一份;
⑷、第3416618号《商标注册证》一份。
3、产品介绍及质量状况方面:
⑴、“希尼亚”商标在产品及其他用品、相关场所的应用图片47张;
⑵、《工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一份;
⑶、《检验报告》十五份;
⑷、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和调查报告共17份。
4、公司近年财务状况方面:
⑴、2003年至2005年工业总产值、产量、销售量证明一份;
⑵、2003年至2005年利税情况证明。
5、“希尼亚”产品销售网络及专卖店情况方面:
⑴、销售网络图一份;
⑵、主要销售客户名录一份(394家);
⑶、《特许经销授权书》25份;
⑷、部分专卖店照片92张(55家);
6、产品知名度方面:
⑴、公司管理层与各级领导及品牌大使合影图片24张;
⑵、泉州市纺织服装商会推荐“希尼亚”为驰名商标的函一份;
⑶、中国服装协会推荐“希尼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
7、“希尼亚”商标主要荣誉证书方面:
福建省著名商标、纳税先进企业、文明诚信企业、打假保名优系统保护企业、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中国市场畅销品牌、中国名优产品、质量信得过产品、讲信誉重质量优秀企业、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
8、商标保护方面:
⑴、商标管理机构图一份;
⑵、《商标管理规程》一份;
⑶、商标案件委托确认书4份。
9、广告宣传方面:
⑴、近三年广告投入清单一份;
⑵、与广告代言人的广告合同一份;
⑶、品牌大使聘书两份;
⑷、代言人广告宣传图片35张;
⑸、部份参展图片20张;
⑹、部分户外广告图片38张;
⑺、部分影视类广告图片9张;
⑻、部分报刊类广告图片15张;
⑼、部分大型活动图片90张;
⑽、部分广告册4页;
⑾、部分车身广告图片6张;
⑿、部分广告合同20份;
⒀、部分广告发票收据87份。
三、原告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明:
⑴、公证费发票一张(400元);
⑵、诉讼费发票一张(610元);
⑶、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1000元)
被告辩称,1、被告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2、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意;被告未获利;该域名对原告未造成实际损失。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狮市希尼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注册资本180万元,是一家以从事男装系列产品为核心的服装织造企业。公司拥有面积3万多平方米的现代化工业园,共有员工2000多名,年工业总产值达32000余万元,实现年利税4000余万元。目前在中国大陆拥有形象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统一的专卖店1500余家。原告于2000年10月受让石狮市西区新明加发服装厂“希尼亚”图文商标(商标号第652827),又于2002年6月注册“希尼亚”文字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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