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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益法民二初字第1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福建省晋江陈埭佐田鞋服工业公司与被告赵红勇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福建省晋江陈埭佐田鞋服工业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湖中。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彬,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提起上诉。
被告赵红勇,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河北省深县人,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车站路文化街19号,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10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陈埭佐田鞋服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佐田公司)为与被告赵红勇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佐田公司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佐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彬、被告赵红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佐田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1月14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第1505468号商标注册,核准了佐田(ZUOTIAN)加图形的注册商标。此后,原告至今一直连续不断地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此商标。原告为打造这一商标品牌,不惜重金购置先进设备、引进科学管理方法,且每年投入巨资进行产品广告,原告的产品、产值、产量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并获得泉州市知名商标等多项殊荣,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为开展销售业务、谋取商业利益,采取“搭便车”的手段,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zuotian.net网络域名,同时在网页上使用和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品牌战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zuotian.net网络域名;依法认定原告的“佐田”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此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类证据 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证据
1、(2006)株证内字第761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被告恶意注册网络域名、使用“佐田”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类证据 “佐田”图形注册商标属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一组 与领导及形象代言人合影照片
证明佐田公司受到领导关注。
第二组  商标稿
证明“佐田”商标的外观形状。
第三组  企业概况及产品介绍的证据
3-1、企业简介
3-2、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3-3、主要检测设备清单
3-4、厂区、厂房及办公环境彩图
3-5、生产现场彩图
3-6、产品彩图
以上六份证据证明原告的企业的概况及产品情况
第四组 企业资质证明及商标注册的证据
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商标注册证1
4-3、商标注册证2
4-4、企业代码证
4-5、国税登记证
4-6、地税登记证
以上六份证据证明原告的企业资质情况及原告拥有“佐田”注册商标的情况
第五组 广告投入证明资料
5-1、广告投入资金证明资料
5-2、部分广告合同收据资料
5-3、品牌代言人
5-4、公司广告彩图
5-5、产品特卖会资料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原告投入了巨资用于“佐田”的广告宣传。
第六组 关于原告公司获奖的证据
6-1、中国著名品牌证书
6-2、泉州市知名商标证书
6-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4、环境管理体系论证证书
6-5、其他荣誉证书及奖励证书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原告公司及“佐田”商标曾多次获奖,在社会上享有知名度。
第七组  关于原告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的证据
7-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2、产品标准
7-3、2003-2005年产品检测报告
7-4、产品执行标准证
以上四份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的“佐田”系列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第八组  关于原告公司生产规模和经济指标的证据
8-1、2003-2005年产量、销售量及销售额证明
8-2、2003-2005年利税证明资料
8-3、2003-2005年公司资产负债表
8-4、2003-2005年公司损益表
8-5、行业排名证明资料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原告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原告公司的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
第九组  公司商标管理和保护的证据
9-1、公司商标管理机构图
9-2、公司商标管理规定
9-3、商标人员配备
9-4、商标保护情况
9-5、商标现场使用情况
9-6、早期销售发票
以上六份证据证明原告重视对商标的管理和“佐田”商标受行政保护的情况
第十组 产品销售证明资料
10-1、销售网络示意图
10-2、销售服务网点分布情况
10-3、2003-2005年部分销售区域销量证明
10-4、部分代理商代理合同书
10-5、全国部分专场店照片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原告的生产的“佐田”系列产品的销售情况
第十一组  原告公司支持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据
11-1、捐资慈善会奖章
11-2、捐资助学奖牌
以上二份证据证明原告热心公益事业,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第十二组 客户满意度调查证明资料
12-1、调查表6份
证据客户对原告产品的满意度。
被告赵红勇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在2005年11月在互联网上注册登记了www.zuotian.net网络域名,互联网上既然同意了被告的注册,就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作为定案的证据应该内容真实、来源与形式合法,并与案件诉争之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对证据进行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的第一类证据,被告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被告注册了www.zuotian.net英文网络域名并使用了“佐田”商标标识。对原告所举的第二类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告所有的“佐田”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佐田”鞋产品的销售情况、公众知晓度的情况、受行政保护的情况等事实。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本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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