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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1558号
2006年08月14日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高民终字第1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荣,社长。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霜叶,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人民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总编。

  委托代理人雷宇宁,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庆超,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陕西版权代理公司负责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3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里河沿14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三利大厦四层40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08号三利大厦四层4005室。

  法定代表人俞乃岳,董事长。

    上述二原审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归净,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北京市崇文区南翔凤16号。

    上诉人海豚出版社、上诉人陕西人民出版社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二中民初字第587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2005年1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豚出版社和被上诉人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海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剑,上诉人海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符霜叶,被上诉人光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猛,上诉人陕西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沙庆超、雷宇宁,原审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书业公司)和原审被告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剑桥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归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光海公司作为“无敌”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海豚出版社作为涉案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与商标权人光海公司共同起诉。

  陕西人民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封面上醒目位置突出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无敌”二字。陕西人民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上使用“无敌教练”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该社出版的图书与海豚出版社的涉案图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对图书的来源产生混淆。陕西人民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无敌”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科文书业公司和科文剑桥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上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科文书业公司和科文剑桥公司已经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海豚出版社与光海公司主张科文书业公司和科文剑桥公司应当与陕西人民出版社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海豚出版社与光海公司对涉案“无敌系列教学辅助丛书”进行了大量宣传,该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无敌”是光海公司注册的文字商标,不属于具有特有性的商品名称,海豚出版社与光海公司提出的“无敌”为其知名商品“无敌系列教学辅助丛书”的特有名称,陕西人民出版社、科文书业公司、科文剑桥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鉴于陕西人民出版社的涉案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并不具有人身属性,海豚出版社和光海公司主张陕西人民出版社就涉案行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海豚出版社和光海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陕西人民出版社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利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赔偿数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华东师大版《无敌教练——七年级数学(上)》图书;(二)陕西人民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涉案苏教版《七年级语文(上)》、《八年级语文(上)》、人教版《七年级语文(上)》、《八年级语文(上)》、《八年级物理(上)》、华东师大版《七年级数学(上)》、《八年级数学(上)》、北师大版《七年级数学(上)》、《八年级数学(上)》、《八年级物理》、苏教版《七年级语文(下)》、《八年级语文(下)》、人教版《七年级语文(下)》、《八年级语文(下)》、《八年级物理(下)》、华东师大版《七年级数学(下)》、《八年级数学(下)》、北师大版《七年级数学(下)》、《八年级数学(下)》图书;(三)陕西人民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豚出版社、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赔偿海豚出版社、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三元八角二分;(四)驳回海豚出版社、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豚出版社、陕西人民出版社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豚出版社的上诉理由是:海豚出版社和光海公司的“无敌系列教学辅助丛书”为知名商品,“无敌”应当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给予保护;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低,判决赔偿因诉讼的合理支出律师费用也过低;一审法院应当判令陕西人民出版社向海豚出版社和光海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准确,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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