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武知初字第6号
2006年08月14日来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武知初字第6号

 

    原告深圳市恒海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御庭风华庭5D。

    法定代表人张洁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立贤,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黄艳,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太阳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农利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程玉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楠,武汉市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坚,武汉市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恒海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海通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太阳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行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恒海通公司于200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0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0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海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艳,被告太阳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芝、委托 代理人徐楠、李坚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海通公司诉称,我司于2003年1月7日取得“都田+图形”商标的注册,注册号为1999279,商品分类为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为面条、米粉、粉丝(条)、米面制品等,有效期限为200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6日。同时,我司还于2002年9月18日获得“包装袋(家庭蛋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02301078.9。2003年9月21日,我司得知被告在假冒我司注册商标进行非法盈利,为此在浙江省义乌市百佳食品有限公司购得二袋由被告生产的“七姐家庭蛋面”并取得商场发票及电脑小票各一张。从被告产品外观看,被告仅将“都田+图形”注册商标略加修改,将文字改成“李记”,而图形则完全复制上去,与我司产品极易造成混淆,被告的行为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侵权故意是非常明显的。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全部商标侵权物品并向原告公开道歉;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的调查取证费用。庭审中原告恒海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明确调查取证费为5,673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恒海通公司举出以下十一份证据:

    1、商标注册证,证明恒海通公司于2003年1月7日取得“都田+图形”注册商标;

    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恒海通公司于2002年9月18日获得“包装袋(家庭蛋面)”的外观设计专利;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恒海通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即提出申请;

    4、恒海通公司与太阳行公司产品实物照片,证明太阳行公司的产品外观及商标与恒海通公司的非常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5、电脑小票及发票,证明太阳行公司正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

    庭前证据交换后,原告恒海通公司又提交以下6份证据,即:

    6、张洁海与福州富格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协议书,证明恒海通公司在1999年5月26日即委托他人设计“都田小商贩”图案;

    7—8、恒海通公司与奇妙包装(深圳)有限公司的加工定作合同,证明2000年10月17日即开始使用家庭蛋面960g的包装袋;

    9、奇妙公司的制版胶片,证明2000年4月即生产“都田+图形”的包装袋;

    10、恒海通公司的销售单据,证明销售时间为2000年6月;

    11、深圳—武汉往返差旅费票据共114张,证明调查费用5,673元。

    被告太阳行公司书面答辩称,我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调味品、面条等商品的生产,并使用“七姊+图形”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4月7日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3067080号。我司很早就开始使用带有推车图形的“七姊家庭蛋面包装袋”于面条外包装上,消费者也习惯于称我司商品为七姊家庭蛋面,无论在此商品生产时间还是“七姊”商标、“推车图形”及“七姊家庭蛋面”的外包装的使用都比原告早。原告将“推车图形”作为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并于2003年1月7日获得授权后即起诉请求赔偿,该行为属主观意图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为此,我司已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商标权的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或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反驳主张,被告太阳行公司提供了以下八份证据:

    1、含推车图形的漫画书页复印件,证明推车图形设计者程方俊的设计思路;

    2、推车图形图,证明该图系程方俊所设计;

    3、版权登记证,证明推车图形的著作权属太阳行公司所有;

    4、武汉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与太阳行公司的合同,证明“七姊家庭蛋面”包装于2001年开始使用;

    5、武商百盛量贩店于2001年9月销售“七姊家庭蛋面”的货单,证明推车图形于2001年开始使用在外包装袋上;

    6、证人何莉的证言,证明“七姊家庭蛋面”外包装自2001年起至今未作更换;

    7、证人马少华的证言,证明武汉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于2001年开始印制带有推车图形的外包装袋;

    8、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太阳行公司对1999279号“都田+图形”注册商标异议通知书,证明该商标权利处于不定状态。

    经庭审质证,太阳行公司对恒海通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3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证据,恒海通公司未主张专利侵权,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证据5有瑕疵,即电脑小票上载明的是七姐蛋面,与太阳行公司的七姊蛋面有差异。证据6、7、8、9、10是在举证期限界满后才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