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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商标 完璧归赵
2005年12月06日来源:

 

    两年多来,被众多企业关注的“国旅大荣”商标纠纷案,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的裁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注册终局裁定,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大荣觊觎“国旅”

    日本株式会社大荣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大荣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百货业和零售业为主的著名跨国公司。 1994年初,中国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国旅总社)与日本大荣公司曾商拟在北京市合资兴建大型商业服务大厦,后因故中途夭折。该项目名称各取双方商标和字号的显著部分,称为“北京国旅大荣有限公司”。合作虽未成功,大荣公司却另有所思。他们背着国旅总社于 1994年7月15抢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国旅大荣”商标。在这之后的5天,1994720,国旅总社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国旅”、“CITS”“GUOLU”三组文字商标八大类服务全注册。

    19961月,国旅总社从商标公告中,发现日本大荣公司抢先在全部八个服务类别上提出了“国旅大荣”商标的申请,其中包括旅游类别。日本大荣公司抢注“国旅大荣”商标,使国旅总社陷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他们首先本着友好的态度与日本大荣公司交涉,希望日本大荣公司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放弃全部八个服务类别的“国旅大荣”商标,但日本大荣公司迟迟不作明确答复。

    二、国旅自卫初获胜利

    国旅总社在商标专用权遭到损害,并且与日本大荣公司交涉使其放弃“国旅大荣”商标未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19963月国旅总社就六个服务类别的“国旅大荣”商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异议书认为,“国旅大荣”商标与“国旅”商标近似,日本大荣公司注册和使用“国旅大荣”商标,不仅使国内外消费者和相关业界误认为其与国旅总社有密切的资产和业务合作关系,产生服务来源的误认,更重要的是一种故意侵权行为。因此,请求商标局驳回日本大荣公司的注册申请。

    国旅总社意识到“国旅大荣”商标如获注册,则难以阻止该公司在更大范围抢注“国旅”商标,直接影响国旅总社的“国旅”商标进入和站稳市场。为了在法律上得到帮助指导,作为中华商标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的国旅总社向中华商标协会反映了这一商标纠纷案,中华商标协会对国旅总社的专用商标及字号“国旅”被日本大荣公司以“国旅大荣”抢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于 1996年12月17向商标局做出《关于“国旅”商标被日商抢先申请注册的情况反映》。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法办事,核准了“国旅”商标在全部八个服务类别的注册,并于1997523 1997年6月2,对六个服务类别的“国旅大荣”商标争议做出了裁定。商标局裁定认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成立于1954年,是国内最大的旅游企业,已为公众所熟知。且‘国旅’商标是国旅总社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并广为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知。而‘国旅大荣’商标与‘国旅’商标的外观和呼叫上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有密切合作关系,造成服务来源的误认。因此裁定异议成立,‘国旅大荣’商标不予注册”。日本大荣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复审。

    三,历时两年,“国旅”完璧归赵

    对于另外两类(36类和39)中的“国旅大荣”商标,由于国旅总社人员调动,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致使在这两类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中华商标协会的具体帮助和指导下,国旅总社在1997228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对“国旅大荣”商标注册不当裁定的申请。其主要理由如下:

    1.“国旅”商标是我国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服务商标。国旅总社成立于1954年,1992年正式成立国旅集团,是全国最大的旅游企业。国旅在国外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0多家旅行商建立了经常性的、相互依赖的业务合作关系,在日本、美国、法国、瑞典、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设立了多家国旅子公司,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国际销售网络。在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开放城市、著名游览区有一个完整的接待网络。经过40多年的努力,国旅已成为享誉中外的国有大型旅游骨干企业。随着国旅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向多元化跨国集团发展,其使用多年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国旅”不仅大量见诸于广告,而且出现在各种新闻宣传报道和群众生活中,在国内外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成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2.国旅总社于19953月在全部八个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商标,在该商标中有“中国国际旅行社”字样,简称“国旅”。日本大荣公司申请的“国旅大荣”服务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七、十八条。日本大荣抢注“国旅大荣”商标,使国旅总社的商标权遭到损害。日本大荣公司竟抢先于国旅总社申请“国旅”商标注册前五天,在八个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国旅大荣”商标。“国旅大荣”与“国旅”商标近似,不仅使国内外消费者和相关业界误认为其与国旅总社有密切的资产和业务合作关系,产生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影响国旅总社的“国旅”商标进入和站稳市场。

    3.日本大荣公司抢注“国旅大荣”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明知“国旅”是国旅总社的专用字号和商标,却背着国旅总社抢先申请注册“国旅大荣”商标,其行为的故意性非常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日本大荣公司抢注我国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并非偶然或巧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反映,日本大荣公司作为其代理商,竟以自己名义在日本抢先注册了“狗不理”商标。

    4.国旅总社和以国旅总社为核心的国旅集团对外使用“国旅”专用字号和企业名称是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的,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和世界知识产权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为维护“国旅”在国内外的影响和声誉,国旅总社已在世界上50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国旅总社对“国旅大荣”商标注册不当裁定的申请后,依据事实与法律评议,于1998226做出对两个“国旅大荣”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评议认为:由于国旅几十年的辛勤努力,大量多范围的广告宣传,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以及广大公众对旅游业的关注与积极参与,使得国旅在广大公众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国旅”两字在中国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日本大荣公司于1994年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曾有合资意向,原拟成立国旅大荣公司。虽双方合作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但以此可以认定日本大荣公司对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充分的了解,知道“国旅”是其服务标志,知道“国旅”在中国公众中具有良好声誉及很高的知名度。

    因此,日本大荣公司申请注册“国旅大荣”商标已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公众熟知的“国旅”商标的模仿和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对日本大荣公司注册的第823947845822号两个“国旅大荣”商标所提注册不当成立,撤消该两商标注册专用权,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日本大荣公司在收到本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委托代理人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编辑日期:1998-3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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