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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惠娟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
2005年12月06日来源:

    

SHANGRILA”、“香格里拉”两商标有原告注册-被告以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素-与在先权利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均应被宣告无效-法院关于权利冲突的判决成为请求宣告无效的前提条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外观设计的招牌-足以实现服务商标所具有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如不及时制止势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使用以原告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不得使用外观设计

    原告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SHANGRILA INTERNATl0NAL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路城威克翰姆沙州特里登会所。

    法定代表人叶龙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文泉,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黄惠娟,女,汉族,原番禺市市桥镇香格里拉西餐厅业主,住广州市进步里12号。

    原告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香格里拉公司)诉被告黄惠娟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1216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71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格里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惠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香格里拉公司诉称:第777861号“香格里拉”和第7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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