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二、评析
(一)、爱家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在审理期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爱家公司构成侵权。理由是: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的六种情形,第二项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而爱家公司却使用了菲林公司的“爱家”商标,且该商标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爱家公司将原告的“爱家”商标做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会产生“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结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爱家公司不构成侵权。理由是:1、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注释,菲林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的第三十五类,该类服务不包括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活动。因此“爱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不涉及商业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爱家公司虽然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但其突出使用的商品并不与菲林公司的相同或者类似;2、爱家公司的行为并未使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