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蒸)
被告:甘传猛
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梅蒸)
被告:甘传飞
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豪特霸)
被告:徐国良
原告诉称:原告是世界著名的时装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在中国拥有“梦特娇”、“花图形”以及“MONTAGUT与花图形”(两个不同组合)4个商标专用权。被告甘传猛、甘传飞在香港设立香港梅蒸后,授权甘传猛设立的上海梅蒸独家使用“梅蒸”商标。之后,两公司不仅自己在国内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服装,而且还授权、委托被告常熟豪特霸加工、销售侵权服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中三个自然人被告滥用公司人格,也应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被告香港梅蒸享有并授权上海梅蒸使用的 “梅蒸”商标与原告“MONTAGUT与花图形”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六被告在生产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