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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台核心软件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2009年10月23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0.21
作者:胡嫂

    振动控制仪器是一种试验设备,在军用民用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神五、神六的地面测试中,我国自行研制的振动控制仪器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振动控制仪器核心软件著作权遭受侵权给苏州试验仪器总厂带来了巨大损失。随后,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以侵犯其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著作权为由将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下称东菱公司)、上海庆生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庆生公司)、东菱公司董事长吴国雄告上法庭。日前,该案有了最终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东菱公司、庆生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苏州试验仪器总厂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东菱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原销售厂长带领技术骨干另立门户
    “由于苏州试验仪器总厂成立早,所以这起侵权案件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苏州试验仪器总厂副厂长陈晨介绍,苏州试验仪器总厂是国内第一家振动台专业制造厂商,成立于1956年,1994年由原名苏州试验仪器厂改为苏州试验仪器总厂。1989年起自行开发电磁振动台系统中的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核心软件,1990年代初期形成产品.用于KD-3正弦振动控制仪中.并向市场销售。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依法享有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的著作权,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东菱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其法定代表人原是苏州试验仪器总厂的销售厂长,该公司目前的11位股东中10位曾在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供职。而且多为技术骨干。
    陈晨表示,吴国雄在苏州试验仪器总厂元件车间工作期间直接接触了上述计算机程序的芯片。东菱公司成立以来,长期采用各种手段窃取原告的相关技术,生产并销售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但是,由于当时的外部知识产权环境以及苏州实验仪器总厂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因此并没有和技术人员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或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此外,陈晨认为,振动台是比较冷门的产品,而且5吨位以上的振动台多用于军事,在国际上,5吨位以上的振动台是禁止贸易流通的产品。而这套产品是苏州试验仪器总厂自主研发,在国内市场上也占据半壁江山,然而东菱公司以低价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
    据了解,庆生公司与东菱公司2006年7月22日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成为东菱公司在上海等地的独家销售代理商。庆生公司销售东菱公司生产的各种产品,包括东菱公司生产的侵犯原告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著作权的SVC一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因此,原告认为,上述三被告具有侵权的共同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东菱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KD-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著作权的产品:庆生公司停止销售被告东菱公司生产的侵犯原告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和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
    被告称其产品为自主研发
    在庭审中,东菱公司认为.其生产的SVC一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中使用的软件与苏州试验仪器总厂的 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器软件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即使从技术上讲两个软件有近似之处,其使用的软件系从1999年开始自行独立开发所得,并非来源于原告,故不侵犯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庆生公司认为,其仅销售过1台 SVC一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且有合法来源,也不知道含有侵权软件.应不承担赔偿责任。庆生公司已于2007年11月解除了与东菱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早已停止销售,不存在停止侵权的问题。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 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的著作权,东菱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SVC一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上述软件实质性相似的控制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庆生公司销售使用了侵权软件的 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产品.亦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记者联系东菱公司。但其表示目前不接受采访。
    核心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在本案中,判定东菱公司和庆生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是争议的焦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承办法官寿仲良表示,东菱公司虽然辩称其使用的SVC-1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系自行开发获得,并提交了相关的源程序,但其未能提交开发该软件所形成的相应文档。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鉴于原告的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早在东菱公司设立之前已在先发表,东菱公司有职员曾在东菱公司设立之前就在原告处任职,且东菱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所使用的软件来源于公有领域,所以法院认为东菱公司不能证明其使用的SVC-1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有合法来源,其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与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实质性相似软件的SVC一1正弦振动控制仪,侵犯了原告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在判决中,苏州试验仪器总厂对东菱公司董事长吴国雄的诉请未得到支持。寿仲良认为,由于苏州试验仪器总厂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吴国雄直接接触过原告的KD一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的源程序并用于东菱公司生产的SVC一1正弦振动控制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吴国雄构成对原告KD一3正弦振动控带0仪软件的侵权,所以原告要求吴国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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