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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终审“金盾及图”商标案
2009年08月28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8.28
作者:张娣

    本报讯  因认为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时代公司)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将其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金盾公司自2001年10月25日起获得第1544722号“金盾及图”商标使用许可,2007年5月28日受让取得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7年底,金盾公司发现金盾时代公司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上印有带“金盾”字样的“盾形帆船”图案。金盾公司认为,金盾时代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盾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盾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双立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出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关于“金盾时代公司可以将其企业名称简称为‘金盾时代’、或者‘金盾时代防水公司’,但不得仅仅简称为‘金盾’、‘金盾公司’、‘金盾防水公司”’的认定是针对金盾公司指控金盾时代公司在其销售点悬挂载有“金盾防水总公司”的广告牌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金盾公司指控金盾时代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此,与一审法院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认定不存在矛盾之处,金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北京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另一起同类案件中,在北京高院的调解下,金盾公司与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后者赔偿前者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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