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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O”商标纠纷案化干戈为玉帛
2009年08月26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8.25
作者:刘珊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的“WILO”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台州新威乐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新威乐公司)侵犯了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威乐公司)商标专用权,判令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WILO”商标侵权诉讼并非个案,近年来,随着对外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我国涉外商标纠纷逐年增多。专家认为,我国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在保护自身商标权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商标权,采取多种举措积极应对方为上策。
    侵权者或将逐一被诉
    “威乐公司的前身是威乐股份公司,其于1980年1月21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WILO’文字商标,并于1982年2月1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威乐公司诉讼代理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海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后。威乐公司通过德国专利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属的国际局提出国际商标申请,将“WILO”商标的权利保护延伸至中国。199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WILO”商标进行了注册公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1994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
    “2006年4月,威乐公司发现新威乐公司实施了侵犯‘WILO’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熊海松表示,新威乐公司于2005年7月申请注册“新威乐”文字商标,威乐公司认为其“WILO”商标专用权遭到侵犯,遂投诉至浙江省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4月20日,温岭市丁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威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此后,由于新威乐公司仍持续其侵权行为,2007年底,威乐公司以侵犯其“WILO”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新威乐公司及其北京销售商起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审理后,判令新威乐公司及其北京销售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新威乐公司在媒体上刊登侵权声明.并赔偿威乐公司2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新威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7月30目,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熊海松表示,该诉讼历时近两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及物力,但与保护“WILO”商标专用权及品牌美誉度相比,诉讼成本是值得的。
    “胜诉对威乐公司有重要意义,警示了各路侵权者。在国内的水泵行业内,还有搭乘‘WILO’品牌便车者,威乐公司计划以此作为在华诉讼的开端,对行业内执意侵权者逐一进行起诉维权。”熊海松如是说。涉外商标“干戈”大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涉外商标侵权及纠纷也在逐年增加。”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目前涉外商标侵权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假冒国际知名商标的侵权案件;将国内或国外的知名商标在国外或国内进行恶意抢注,如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Hisense”商标、“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恶意抢注等;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继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如日本普利司通公司投诉苏州普利司通轮胎公司在授权结束后仍然使用“普利司通”注册商标案,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诉永州、邵阳两市共12家单位与个人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等;将合法授权进行贴牌生产的产品出口、进口或转口到未经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耐克公司诉被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浙江畜产进出口公司、嘉兴银兴制衣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等:注册或使用与国际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域名与涉外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与商标注册相关的行政诉讼等。
    发生涉外商标纠纷有诸多原因。陈辉表示,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产品或服务行业的参与者与竞争者越来越多,而商标及商标专用权也逐渐成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特征以及市场区分各个竞争者的产品及服务之间区别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各个国家或者企业出于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虽然各国对于商标使用、注册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各国及企业自身对商标专有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越来越慎重。由于商标专有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因此解决个案的商标权纠纷也只能在相应受保护的地域进行诉讼。诉讼是目前解决涉外商标纠纷的最主要的手段,WTO及国际条约等相关规定对于调整各成员国之间商标专用权涉外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调整的手段也是基于相关法律及协议规定。
    多举措应对为上策
    避免涉外商标纠纷有“招”。“一方面。我国企业要不断地提高对商标专用权的认识,既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也要尊重别人的商标权,并且对自身的知名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陈辉认为,对于我国企业来讲,在海外发展,要优先在产品的销售地域进行商标注册,熟悉贴牌产品的出口或转口地域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对我国政府而言,应当既鼓励企业在海外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求中国的企业在海外尊重别人的商标权等。
    应对涉外商标诉讼有“术”。陈辉认为,企业要敢于在海外进行商标维权。一方面,企业要依靠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诉讼准备,根据客观情况及纠纷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诉讼战略,合理规避和使用法律规则并充分使用诉讼技巧;另一方面,要善于使用公众资源,如获得政府及各驻外使领馆的帮助。通过企业与政府的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在涉外商标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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