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08.20
作者:郭京霞
本报讯 知名化妆品公司法国莱雅公司因生产欧莱雅、VICHY等化妆品而闻名。因广州个体工商户廖某在清洁制剂、鞋油、牙膏等商品上成功注册薇姿WEIZI商标,法国莱雅公司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认为廖某的薇姿WEIZI商标丑化了原告的品牌形象,要求法院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法国莱雅公司一审败诉。
1997年4月至1998年11月,法国莱雅公司在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VICHY、VICHY及图、薇姿等商标并获批准。1999年3月,廖某在清洁制剂、鞋油、牙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薇姿WEIZI商标。原告以廖某申请注册商标与其公司商标近似,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廖某申请的薇姿WEIZI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亦不构成对法国莱雅公司VICHY、薇姿等商标的翻译与模仿。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准予薇姿WEIZI商标核准注册。原告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08年6月,商评委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对廖某申请的薇姿WEIZ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国莱雅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廖某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薇姿WEIZI商标虽然有部分指定使用的商品与VICHY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由于两者在整体构成、外观视觉及读音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薇姿WEIZI与薇姿虽然中文部分相同,但两件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