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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
2009年08月19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6-04 14:5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1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奕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龙哲,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列支敦士登公国特里松9495道斯大街15号(Dròschistrasse 15 9495 Triesen)。
法定代表人H.斯威格(H.SCHWEIGER)和J.彼德曼(J.BIEDERMANN)。
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集体1号。
委托代理人王惠,女,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院路15号。
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简称施华洛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11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华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龙哲、梁挥,被上诉人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简称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莉、王惠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87年至2004年间,施华洛世奇公司分别经核准注册了第384001号“SWAROVSKI”商标、第385013号“施华洛世奇”商标、第346372号“ ”商标和第3520173号“ ”商标。目前,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限内。
1994年,施华洛世奇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至2007年在中国范围内的27个省市41个大中型城市设立了112家分店。2005年至2007年,施华洛世奇公司的进出口关税额每年均达到数千万元。
施华洛世奇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后,在全国范围发行和地区范围发行的多家报刊杂志上持续地刊登广告,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等城市举办多次新品发布会和产品展示会,主办时尚派对,参与公益活动。施华洛世奇水晶会也在中国成立了分会,为会员提供免费会员刊物等。2005年至2007年,施华洛世奇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的宣传费用每年均达到上千万元。
施华洛世奇公司的水晶制品等多次获得了我国地方政府及相关组织颁发的各种奖项。近几年来,施华洛世奇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多次通过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假冒其产品的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得到支持。
施华洛公司是一家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6日。2006年1月21日,施华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奕国经核准取得第374657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婚纱摄影、婚纱录影等。2006年10月19日,杨奕国许可施华洛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
施华洛公司在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105室施华洛婚纱精品概念馆店面门头上横向使用了“ ”图形、“SWAROV”、“施華洛婚纱精品概念馆(其中“施華洛”三字突出使用)”文字。在橱窗中有单独使用“SWAROV”文字的,还有使用“ ”图形,旁边有“施華洛”文字的。在价目单的右上角上使用了“ ”图形和“SWAROV”文字。在照片展示册上有使用“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的,还有使用“ ”图形加“SWAROV”文字的。
2007年3月到11月出版的多份《新京报》和《精品购物指南》上有施华洛公司刊登的广告,广告中分别使用了“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SWAROV”文字、“施华洛(或突出使用)婚纱精品概念馆”文字、“施華洛(或突出使用)婚纱精品概念馆”文字。在2007年4月3日出版的《新京报》上还有施华洛公司登载的一篇宣传文章,第一段介绍了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品牌历史,第二段中有“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由国际知名礼服设计师苏菲发表……选用最华丽昂贵的SWAROVSKI水晶作为主要素材”等文字。
施华洛世奇公司对名称为www.swarov.com.cn的网站进行取证,该网站首页右侧有“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网页上使用了“swarov”文字和“ ”图形加“施華洛”文字,施华洛公司认可swarov.com.cn域名是其注册的,并称该网站没建立而是直接链接至台湾施华洛婚纱摄影公司的网站,所以在网页的下面显示的是台湾的域名和公司地址。
施华洛世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90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施华洛世奇公司自在我国注册商标以来,特别是自1994年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后,一直持续使用其“SWAROVSKI”和“施华洛世奇”商标,并对上述注册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广泛的宣传,其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销售量居同类商品的前列,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知悉,其注册商标还多次受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故认定“SWAROVSKI”和“施华洛世奇”商标为驰名商标。
施华洛公司是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公司,虽在相关服务类别上注册了“ ”图文组合商标,但其在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时候,并未按照自己注册的商标使用,而是将其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拆分,在店面门头、橱窗、价目单、照片展示册、广告宣传、网站等多处单独或突出使用“施華洛”或“施华洛”文字,而且施华洛公司还使用“SWAROV”文字,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该种使用有特定含义。故“施華洛”、“施华洛”、“SWAROV”与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施华洛世奇”和“SWAROVSKI”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二者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施华洛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施华洛世奇公司不同,但施华洛公司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应利益,所以施华洛公司单独或突出使用“施華洛”、“施华洛”、“SWAROV”文字的行为,均侵犯了施华洛世奇公司对其注册的商标“施华洛世奇”和“SWAROVSKI”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施华洛公司注册的swarov.com.cn域名中“swarov”文字与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SWAROVSKI”相近似,构成侵犯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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