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宜昌市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8月18日来源:

上诉人刘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宜昌市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7-09 09:16:19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包头市桂香园食品厂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明镜滩1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林玉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万州桂香园”)、宜昌市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宜昌桂香园”)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前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忠的委托代理人吕盛,万州桂香园和宜昌桂香园的委托代理人董姚、张小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忠系个体工商户,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铁西立交桥东侧北100米处经营一家食品厂,其字号为包头市桂香园食品厂(下称“包头桂香园”),成立时间为2000年12月3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元宵、水饺、糕点、粽子、速冻面食。2002年10月28日,包头市桂香园食品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商标(本判决中又称“桂香园”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5440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包子、冰糕、冰淇淋、糕点、面包、面条、水饺、元宵、粽子。该厂的糕点产品产量较小,主要销售到包头郊区。万州桂香园由2000年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11号成立的桂香园蛋糕店发展而来。2001年7月周玉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相同地址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重庆市万州区桂香园食品厂。2006年1月周玉燕注销重庆市万州区桂香园食品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同年2月16日成立了重庆市万州区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周玉燕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糕点。现该公司在万州区共有20家连锁店(其中12家为分公司性质的连锁店)。2006年4月28日,万州桂香园的股东在湖北省宜昌市登记成立了宜昌市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糕点制售。现该公司在宜昌市有11家分公司性质的连锁店。万州桂香园和宜昌桂香园除使用其企业名称外,对其“桂香园”字号有如下使用方式: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了“麦穗图案+三峡+桂香园+GUIXIANGYUAN”和“‘A’字图案+桂•香•园+AROMA”两种方式。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了“‘A’字图案+桂•香•园+其他汉字和英文”,“麦穗图案+三峡+桂香园+GUIXIANGYUAN”及“桂•香•园+AROMA”等方式。在宣传册、台历、纸巾包装等物品上也有类似使用方式。在订货单上使用了“‘A’字图案+桂香园生日蛋糕订货单”的方式。刘忠的委托代理人于2008年3月到重庆市万州区取证,并请重庆市万州区公证处公证,到万州桂香园设在万州区的20家连锁店购买了糕点等商品,取得购物凭据,并拍摄了店铺外观照片、所购商品和包装及购物凭据的照片。万州区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和证据出具了公证书。刘忠支付了购买糕点等商品的费用93.5元、公证费1000元。刘忠代理人还到宜昌拍摄了宜昌桂香园几家店铺的外观照片。刘忠支付了在万州、宜昌两地工商部门查询、打印资料的费用1137元,以及交通、住宿等费用。
2008年7月7日,刘忠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万州桂香园和宜昌桂香园不仅将“桂香园”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而且在其分店/连锁店的店面招牌、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宣传材料、订货单等上突出使用“桂香园”商标,且其经营范围为糕点制售。其行为不但构成商标侵权,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刘忠的不正当竞争。请求:1、判令万州桂香园和宜昌桂香园立即停止侵犯刘忠第1954401号“桂香园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万州桂香园和宜昌桂香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桂香园”字样的企业名称;3、判令万州桂香园和宜昌桂香园赔偿刘忠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诉讼费用由万州桂香园和宜昌桂香园承担。
万州桂香园、宜昌桂香园答辩称:刘忠没有生产过蛋糕等食品,我方没有生产水饺等;包头桂香园仅是小规模家庭作坊;没有万州桂香园授权宜昌桂香园的说法;万州桂香园的加盟店只有23家;我方没有突出使用“桂香园”商标,我方使用“桂香园”是简化企业名称;我方2000年开始使用,使用在前,不存在侵权事实。
宜昌桂香园补充答辩称:刘忠注册资本仅1万元,也没有销售过面包;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相冲突时,以企业名称权优先;双方产品没有混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刘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万州桂香园、宜昌桂香园的企业名称权发生权利冲突而导致的诉讼。解决此类纠纷,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处理。首先,从保护在先权利的角度审查本案。刘忠经营的包头桂香园注册“桂香园”商标的时间为2002年10月28日,而万州桂香园由2000年成立的桂香园蛋糕店发展而来,2001年7月成立重庆市万州区桂香园食品厂,2006年注销该厂后成立现重庆市万州区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虽然其经历了名称的变更、注销、重新登记等过程,但这是其企业发展、规模扩大的需要,其字号“桂香园”一直延续使用,源于2000年成立的桂香园蛋糕店,因此“桂香园”字号相对于刘忠2002年注册的“桂香园”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而宜昌桂香园虽登记成立在后,但其也是万州桂香园为扩大规模,由其股东到宜昌投资成立的,其字号来源于万州桂香园而非刘忠的“桂香园”商标。其次,万州桂香园与宜昌桂香园使用“桂香园”字号不会导致与刘忠“桂香园”商标的混淆。糕点类产品的保质期较短,属于即食性产品,其销售对象的地域性较强。刘忠自述其糕点产量小,主要销往包头郊区。而万州桂香园与宜昌桂香园的消费者也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