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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8月13日来源:

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04 16:58:3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50号

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88号2幢701区729单元。
法定代表人Heinrich Brechman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楠,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益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乐平,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科召,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锦园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建晓。
第三人卢益杰。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对其享有独占使用权的第1673588号、16781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并有第三人卢益杰自愿参加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09年5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有违反该条款,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30万元,如果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损失超过30万元,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索赔权利不以30万元为限;
二、第三人卢益杰保证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生产、销售或者与其他人成立其他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有违反该条款,第三人卢益杰自愿赔偿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30万元,如果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损失超过30万元,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索赔权利不以30万元为限;
三、被告温州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四、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赔偿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65000元(已支付);
五、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永嘉县高斯阀门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艾瑞阀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已支付);
七、本调解协议在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郑 国 栋
审 判 员 曹 新 新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诸 智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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