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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8月10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7-19 16:42:54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号

原告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世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宏,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康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明,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越,上海信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同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之炘,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庆芳,上海强生广告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汤玉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乐舟,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琦,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东湖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兆勇。
委托代理人唐乐舟,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琦,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公司”)与被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泰公司”)、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上海东湖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新宏,被告雅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明、李越、被告强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之炘、陈庆芳、被告海博公司和被告东湖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第1740756号“雅泰”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2007年初,原告发现被告雅泰公司生产的铝塑板系列均以“雅泰”牌对外宣传并销售。被告雅泰公司还委托被告强生公司、海博公司、东湖公司在其所有的出租车后挡风玻璃上做宣传广告。原告认为,被告雅泰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致电致函要求被告雅泰公司停止侵权,但被告雅泰公司一直没有停止其行为。被告强生公司、海博公司、东湖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被告雅泰公司没有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标加以宣传,也应构成侵权。故起诉请求判令:1、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侵权商标,并撤销所有侵权广告;2、四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3、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以下币种同);4、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2万元。
被告雅泰公司辩称: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是建筑用塑料板,而被告雅泰公司生产的铝塑复合板系以铝为主,因而被告雅泰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雅泰公司取得企业名称权在先,享有“雅泰”商号权,且被告雅泰公司对商号的使用合理、合法,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雅泰公司是一个有着相当规模的集团公司,不存在依靠原告的品牌影响来达到推销其产品的目的,没有侵权动机。被告雅泰公司的广告宣传不会造成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因此雅泰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强生公司辩称:被告雅泰公司委托发布广告的单位是上海强生广告有限公司而非被告强生公司,因此强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雅泰公司生产的铝塑板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同一类别,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在涉案广告中出现“雅泰”两字,应属被告雅泰公司合法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表述,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上海强生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单位,在发布涉案广告时已获得政府广告主管部门上海市工商局的合法性审批,因而对涉案广告没有审查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海博公司、东湖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广告由被告海博公司、东湖公司委托上海农工商众艺广告有限公司代理。被告雅泰公司发布的涉案广告,已经由该公司依法查验了雅泰公司的营业执照、产品证明文件及上海市名牌证明材料等依法应核实的内容,同时又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进行审查,依法取得了发布许可。被告雅泰公司发布“雅泰铝塑板”内容的涉案广告,是以其企业字号加上公司的产品为广告内容,原告从未与被告海博公司、东湖公司以及上海农工商众艺广告有限公司联系,告知广告内容上“雅泰”两字是原告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被告海博公司、东湖公司不存在审查不当,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1740756号“雅泰”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管道、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或非塑料水管阀、非金属引水管道、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非金属管、建筑用塑料管、板、杆、条、非金属硬管、非金属给水管。有效期自2002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止。
1999年12月8日,上海雅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上海雅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先后更名为“上海雅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海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同意核准该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雅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252635号“YARET”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框架;……铝塑复合板(以铝为主)。有效期自2004年2月14日至2014年2月13日止。
2008年8月8日,原告代理人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yaret.com.cn进入首页并打印该网页,点击页面上的“产品介绍”,进入页面并打印,该页面上出现“‘雅泰牌’防火板”。返回地址栏,输入http://www.liubo61.eb80.com,进入页面并打印,其中一页上显示上海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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