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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伟哥"商标再审申请被驳
2009年07月20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7.17
作者:杨强

    近年来,“伟哥”作为一粒小小蓝色药片的代名词。持续吸引着大众的眼球,不仅因为其所具备的功能,还有围绕该名称所展开的种种纷争。其中美国辉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瑞公司)与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曼公司)就“伟哥”商标权长达11年的争夺备受关注。
    日前.记者从威尔曼公司了解到,2009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辉瑞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提交的一份再审申请书作出裁定,辉瑞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据悉。该案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98年。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1998年6月2日.威尔曼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伟哥”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6月22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号为第1911818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另据了解.2002年9月20日,辉瑞公司曾就该商标提起异议,威尔曼公司申请的“伟哥”商标也因此一直未能得以确权。2003年8月,威尔曼公司将“伟哥”商标用于其研制出的一种药品上,并授权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生产该药品。2005年1月.威尔曼公司又授权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公司)使用“伟哥”商标。
    此外,辉瑞公司也于1998年8月12日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过“伟哥”文字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之后该商标进入了驳回复审阶段,目前尚在待审中。虽未取得“伟哥”文字商标权,辉瑞公司在2005年7月28日。授权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瑞制药公司)在中国使用其申请的“伟哥”商标。
    针对双方在市场上同时使用“伟哥”商标的情况.2005年10月11日.辉瑞公司及辉瑞制药公司将威尔曼公司、联环公司、东方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辉瑞公司起诉的理由是.“伟哥”商标对应的是其注册商标“VIAGRA_”,经广泛宣传,其“伟哥”商标已成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威尔曼公司等被告使用“伟哥”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辉瑞公司及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表示其在相关产品上实际使用的是“VI- AGRA”注册商标,并未使用“伟哥”。而对于其主张的“伟哥”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法院认定该主张不能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辉瑞公司及辉瑞制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辉瑞公司此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伟哥”依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伟哥”商标权至此依旧悬而待决。
    据威尔曼公司代理律师介绍,2009年3月16日.辉瑞公司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辉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伟哥”系其“VlA- GRA”产品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东方公司使用“伟哥”商标的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辉瑞公司该主张。因其在该案原审中并未提及,未获法院支持。辉瑞公司的再审申请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至此.辉瑞公司就其“伟哥”商标未能实现确权。记者随后又了解到,威尔曼公司的“伟哥”商标目前也未能确权。据悉,2008年12月17日,商标局就辉瑞公司针对第1911818号商标提交的异议作出裁定。该裁定书称。“伟哥”已成为辉瑞公司“VIAGRA”药品名称及商标所对应的中文标识,且为社会公众所知晓。最后,商标局裁定对威尔曼公司申请的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09年4月17日.威尔曼公司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异议复审,目前尚处待审中。
    就辉瑞公司“伟哥”商标确权及使用等问题,记者随后联系了辉瑞公司中国区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得到该人士的确切回复。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伟哥”商标权目前还处于“真空”状态,-辉瑞公司和威尔曼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都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可以预见的是,“伟哥”商标一日未能确权.双方为此的争夺也就一日不会停息。
    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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