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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三亚饮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冀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北京迪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9年07月16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2-25 14:40:34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冀民三终字第00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三亚饮品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吕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冀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冀新路。
法定代表人:阎纯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迪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1024室。
法定代表人:裴钟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旭日集团公司。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段恒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石家庄市三亚饮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冀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北京迪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旭日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衡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河北省冀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旭日升集团许诺上诉人成为旭日升品牌饮料的全国独家加工生产商,隐瞒公司经营危机利诱上诉人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让上诉人向北京迪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借800万元,用于旭日升商标的竞拍。上诉人投资一千多万元建立生产线,北京迪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却既未还款,市场销售计划也基本落空,使上诉人蒙受巨大损失。上诉人根据协议以700万元出资取得旭日升商标的质权和使用权,为此,上诉人早已在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北京迪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旭日升商标使用权纠纷由晋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在先,该院(2008)晋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裁定已确认上诉人有合法使用权。本案还涉及到河北省冀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涉及到两起破产案件,即旭日集团破产案件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冀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破产案件在冀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存在困难,应当由石家庄市、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管辖。还应对3.25担保函进行司法鉴定,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三方所签的旭日升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存在隐瞒公司经营危机利诱上诉人、3.25担保函是否真实等问题,均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不应该在管辖异议程序审查中涉及。关于本案与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应当合并审理的问题,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案,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两个案件属于不同的案由,当事人也不完全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依法有据。另外,两起破产案件并不影响商标侵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综上,石家庄市三亚饮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市三亚饮品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守军
审 判 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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