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6月18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4-02 10:05:52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商民一初字第1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王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银花、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二环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姬生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伟、丁正,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诉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豪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古井贡酒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井贡酒公司委托代理人魏银花、刘愚,大富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姬生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伟、丁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贡酒公司诉称,自2007年6月份起,大富豪公司未经古井贡酒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大量制造古井贡酒及古井酒商标标识并在其仓库中储存。大富豪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古井贡酒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信誉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要求:1、大富豪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储存“古井贡酒”及“古井酒”商标标识;2、大富豪公司销毁所有侵权商标标识及其加工工具;3、大富豪公司向古井贡酒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大富豪公司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律师代理费八千元;5、大富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大富豪公司辩称,1、大富豪公司从未制造、销售、储存过古井贡酒商标标识,不存在侵权事实;2、古井贡酒标识和模具已被商丘市技术监督局于2007年6月15日查扣,大富豪公司无法再销毁此标识;3、商标是他人存放,大富豪公司未给古井贡酒公司造成不良影响;4、古井贡酒公司要求赔偿十万元经济损失及八千元律师费无依据。
本院根据古井贡酒公司和大富豪公司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大富豪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大富豪公司是否应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代理费。
古井贡酒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古井贡酒公司对第284523号古井贡牌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及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2、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古井贡酒公司所有的“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一份。证明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3、第1421039号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古井贡酒公司对第1421039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及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0年7月13日。4、第1421038号商标注册证一份。古井贡酒公司对第1421038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及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0年7月13日。5、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大富豪公司查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大富豪公司查获并收缴了在该公司生产并储存的大量古井贡酒盒、酒标、包装箱及古井酒酒标。6、商丘市技术监督局查获涉案侵权物品现场照片一份(4张)。证明商丘市技术监督局在大富豪公司查获的涉案侵权物品为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酒及古井贡系列酒注册商标。7、商丘市技术监督局销毁涉案侵权物品现场照片一份(3张)。证明大富豪公司对古井贡酒公司商标侵权物品被销毁。8、夏邑县工商局关于大富豪公司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大富豪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9、夏邑县工商局送达回证二份,证明大富豪公司收到因商标侵权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决定书。10、夏邑县工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份。证明夏邑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大富豪公司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已经终结。11、夏邑县工商局案件核审表一份。证明夏邑县工商局对大富豪公司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核审。12、夏邑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一份。证明夏邑县工商局对大富豪公司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审批。13、夏邑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证明夏邑县工商局对大富豪公司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告知。14、夏邑县工商局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夏邑县工商局对大富豪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决定立案查处。15、商丘市技术监督局案件移送书一份。证明了商丘市技术监督局对大富豪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情况。16、夏邑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二份。证明夏邑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大富豪公司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执法资格。17、夏邑县工商局经检大队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大富豪公司称侵权商标物品是盛东关拉到其公司保存。18、夏邑县桑固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主要内容:姬生连所称其仓库储存的古井贡酒及古井贡标识的所有人盛关东已死亡。古井贡酒公司认为该证据是大富豪公司为掩盖其生产加工古井贡系列酒包装箱、酒盒、酒标的侵权事实,为躲避夏邑县工商局行政处罚而提供的伪证。19、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大富豪公司生产加工了古井酒、古井贡系列酒的包装箱、酒盒、酒标,并且生产加工商标和礼盒的模具被查扣。20、安徽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夏邑县公安局配合原告对大富豪公司查处时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大富豪公司车间存放大量古井酒、古井贡系列酒的包装箱、酒盒、酒标和生产加工商标和礼盒的模具。21、安徽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夏邑县公安局配合原告对大富豪公司查处时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大富豪公司车间存放大量古井酒、古井贡系列酒的包装箱、酒盒、酒标和生产加工商标和礼盒的模具。22、古井贡酒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古井贡酒公司从未授权被告及盛东关印制古井酒及古井贡系列酒等包装材料。23、律师代理费票据一张证明古井贡酒公司因本案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所花费用为8000元。
大富豪公司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大富豪公司印刷车间主任孟大娟提供的书面证明。证明大富豪公司未曾制造过古井贡酒包装标识等物品,是姬生连的一位朋友将古井贡酒及古井贡标识存放于大富豪公司的厂房,后来被商丘市技术监督管理局查走。2、大富豪公司车间主任张西振的书面证明。证明大富豪公司未曾制造过古井贡酒包装标识等物品,是姬生连的一位朋友将古井贡酒及古井贡标识存放于大富豪公司的厂房,后来被商丘市技术监督管理局查走。3、孟大娟的身份证,证明孟大娟的合法公民身份。4、张西振的户口登记卡,证明张西振的合法公民身份。
经当庭质证,大富豪公司对古井贡酒公司的证据提出异议:1、对证据5有异议。大富豪公司认为该查处报告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证明力。2、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大富豪公司没有看过处罚笔录,没有被告知权利,因此该份证据不合法。3、对证据19有异议,认为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无资格出具证明,无负责人签字,并且证明内容不属实,应当不予认可。4、对证据6、7、20有异议,认为古井贡酒公司所提供的照片无具体时间、地点及制作过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5、对古井贡酒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有异议,认为原告认可被告只是储存而没有销售,因此给古井贡酒公司造成的损失仅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古井贡酒公司要求的十万元赔偿金无依据。
古井贡酒公司对大富豪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两位证人未出庭,该证据未经质证不符合合法程序,并且两位证人均与大富豪公司有利害关系,该证据的内容不客观不真实。
对双方相互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古井贡酒公司提供证据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院有效证据使用。2、对于古井贡酒公司提供的证据8,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有姬生连的签字,因此大富豪公司认为该证据违背其被告知权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3、古井贡酒公司提供的证据19盖有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公章,是合法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院有效证据使用。4、古井贡酒公司提供的照片部分无具体时间,但仍可以清楚的说明相关部门在大富豪公司查获了古井贡酒及古井贡系列注册商标标识、模具,因此证据6、7、20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5、证人孟大娟、张西振没有特殊情况,未到庭接受质询,因此其书面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6月15日古井贡酒公司向商丘市质量技术管理局举报大富豪公司印制古井贡酒公司产品假冒包装,委托商丘市质量技术管理局协助调查。同日,商丘市质量技术管理局对大富豪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收缴古井贡外包装箱1200个、古井贡酒盒12000个、大小古井酒标18000个,并于10月全部销毁。2007年11月9日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配合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对大富豪公司涉嫌生产假冒商标进行了查处,在大富豪公司厂房内发现古井贡酒及古井酒的商标和礼盒的模具及商标的凹凸版模具,并对模具进行了查扣。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月18日将涉嫌大富豪公司为造假者提供服务(印制古井贡酒包装箱及标签)一案移送至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夏邑县工商管理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在此过程中姬生连称是其朋友盛东关将古井贡酒包装盒及标签放在仓库,经盛东关所在的夏邑县桑堌乡桑西村民委员会证明盛东关已于2007年12月死亡。2008年2月4日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大富豪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古井贡酒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根据古井贡酒公司提供的证据1、3、4,古井贡酒公司对第284523、1421039、1421038号商标享有专用权,目前都在有效期限以内。且“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商丘市技术监督管理局及夏邑县工商局均发现大富豪公司有存储假冒“古井贡酒”及“古井贡”标识,并且大富豪公司也自认其存储假冒“古井贡酒”及“古井贡”标识的行为是事实。同时,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11月9日在大富豪公司厂房内发现“古井贡酒”及“古井酒”的商标和礼盒的模具及商标的凹凸版模具,并提供了一系列照片,从照片中可以看出大富豪公司厂房内有整套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及“古井酒”商标标识的模具和机器,结合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大富豪公司存在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富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赔偿古井贡酒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由于双方都无法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判定大富豪公司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但古井贡酒公司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大富豪公司销售“古井贡酒”商标标识的证据,其要求大富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古井贡酒”商标标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大富豪公司存储的“古井贡酒”商标标识已被商丘市技术监督管理局销毁,加工工具被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查扣,大富豪公司不可能对侵权商标标识及其加工工具再进行销毁,因此古井贡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大富豪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古井贡酒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信誉造成损失,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大富豪公司应在《商丘日报》上刊登对古井贡酒公司赔礼道歉的公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存储“古井贡酒”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丘日报》上刊登向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公示。
三、被告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用2300元,由被告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振明
审 判 员 林廷武
审 判 员 张晓华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东升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