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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孙佰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5月27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3-21 20:01:41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66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卡斯蒂格奥勒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弟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马山云峰路底。
法定代表人郁佳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
被告孙佰荣。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与被告三弟公司、被告孙佰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拉科斯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凤全,被告三弟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明,被告孙佰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诉称,拉科斯特公司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1933年,拉科斯特公司就已在法国注册了鳄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七十多年来,“鳄鱼”品牌服装及系列商品在全球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迄今为止,“鳄鱼”商标已在192个国家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拉科斯特公司自1980年起分别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以及鳄鱼文字商标,其中包括第141103号和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以及G552436号鳄鱼文字商标,这些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5年9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将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拉科斯特公司并未将注册商标许可被告使用,亦未许可被告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可是三弟公司销售的服装(裤子)及其包装上不仅标有鳄鱼图形商标和鳄鱼文字商标,而且还标有原告的企业名称“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仅从工商查处的情况来看,其非法经营额就有111272元。据了解,这些侵权产品来源于孙佰荣,孙佰荣除销售给三弟公司外,还在自已的经营场所销售,工商查处其非法经营额为47884元。三弟公司和孙佰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权,其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一、三弟公司和孙佰荣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三弟公司和孙佰荣停止使用原告拉科斯特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三弟公司和孙佰荣连带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四、三弟公司和孙佰荣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提出涉及本案的证据为:
证据1-1、第141103号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据1-2、第1318589号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据1-3、第G552436号商标注册证明;证据1-4、第1355995号商标的注册情况;证据1-5、(2006)京国证经字第3033号公证书,该组证据证明拉科斯特公司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1、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2-2、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2-3、侵权产品照片,来源于常熟市工商局,该组证据证明三弟公司和孙佰荣实施了侵权行为。
证据3、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拉科斯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金额是5万元。
证据4-1、法国时尚100年;证据4-2、拉科斯特鳄鱼传奇史;证据4-3、1999年、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据4-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据4-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020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4-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4-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该组证据证明原告拉科斯特公司“鳄鱼”文字和图形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受保护的记录。
被告三弟公司辩称,其销售的裤子系从孙佰荣处进的货,不知道是假货。
被告孙佰荣辩称,其系从广州进的货,不知道是假货,具体哪个企业也不清楚了。
被告三弟公司及孙佰荣均无证据提供。三弟公司和孙佰荣对原告拉科斯特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对原告拉科斯特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事实如下:
1980年10月30日,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经续展,商标现有效期为2000年10月30日至2010年10月29日。2006年6月20日,该商标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拉科斯特公司。
2000年1月21日,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55995号“鳄鱼”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商标有效期为2000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2006年6月20日,该商标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拉科斯特公司。
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于1999年和2000年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了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保护“鳄鱼”商标形象,拉科斯特公司曾经在吉林、湖南、北京、黑龙江等省市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维权。2005年9月16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生效判决中,拉科斯特公司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弟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服装、皮衣及针纺织品的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5日。2007年7月12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常工商检案(20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三弟公司在2006年2月起在常熟市第一百货设柜销售鳄鱼牌男裤,至2007年3月16日案发时止,三弟公司共向孙佰荣购进男裤570条,售出男裤488条,经营额合计111272元。在当日现场检查时还查获鳄鱼牌包装袋90只,上述鳄鱼牌男裤的吊牌、塑料包装袋及纸质拎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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