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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侯礼书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5月22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4-20 10:48:10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字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儒良,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坚,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礼书,女,汉族,1946年11月3日出生,合川市金夫人婚纱影楼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叶栋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桂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富安娜+fuanna+图形”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但被告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云丝暖阳被、四件套)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品,作为婚纱摄影促销活动的抽奖赠品,实为变相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侵权行为至少始于2008年3月24日被告开始宣传、销售之时,至合川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之日侵权时间长达两个多月。
原告认为,“富安娜+fuanna+图形”注册商标在经过十几年的连续使用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之后,已经成长为享有很高声誉的驰名商标,被告的侵权行为正值五一节前后的黄金销售期,这不仅导致了原告公司因产品销量下降而遭受巨大损失,也使原告公司的商誉严重受损,故请求判令: 1、被告停止对原告“富安娜”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在当地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作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16671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4日取得第855400号“富安娜+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单、床罩、被子、被套、鸭绒被、帐帘、褥子),该商标经合法续展注册,至今合法有效。2005年,原告生产的富安娜床上用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原告被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并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被告侯礼书系重庆市合川区金夫人婚纱影楼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包括婚纱摄影、礼服出租、婚庆服务等。2008年3月,被告在促销宣传中宣称,客户可参加抽奖活动(中奖率100%),奖品包括富安娜床上用品、好太太厨具等;2008年4月,原告以被告向顾客提供的富安娜床上用品系假冒产品为由向合川区工商分局投诉,后者在调查后认定,被告提供的富安娜床上用品系侵权产品,并据此对被告罚款10000元,扣押被告富安娜云丝暖阳被54床,四件套床上用品9套。经比对,被告向顾客提供的床上用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富安娜+图形”组合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于2008年11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候礼书于2008年10月28日之前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3万元整。
2、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法院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钟 拯
代理审判员  谭 颖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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