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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黄陂
2009年05月22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4-03 11:39:25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武知初字第285号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大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琳,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翟喜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黄陂街药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黄陂街181号。
负责人吴典同,店长。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1997年12月28日,广州市大明荔湾区大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奥妮Ausny”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138964,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0类,即避孕套;子宫帽;医用手套等。2002年9月21日,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通过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办理了相关的商标转让手续。2007年11月26日,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办理了该商标续展手续,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妮Ausny”牌系列安全套经过多年经营推广,树立了良好市场形象。2007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黄陂街药店大量销售标有“新奥妮”标识的安全套。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黄陂街药店属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其行为构成了侵权。为此,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黄陂街药店保证不再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奥妮Ausny”注册商标产品。
二、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黄陂街药店赔偿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支付。
三、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两被告履行上述义务后,不得再追究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黄陂街药店涉案侵权行为的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之日起生效,并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 1,150元,双方当事人协议由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自子2008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要求,本院制作此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尹 为
审 判 员 孙文清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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