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5月15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4-23 15:28:35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207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楼童村。
法定代表人:汤浩勇,董事长。
被  告: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
法定代表人:汤浩杰,董事长。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合法拥有G552436“鳄鱼”商标、第141102号“LACOSTE”商标、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专用权,且均在有效期内。2008年3月,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加工、生产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T恤,被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并对被告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08年10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三、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承认其实施了侵犯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就此侵权行为向原告表示歉意。
二、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尊重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G552436“鳄鱼”商标、第141102号“LACOSTE”商标、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专用权,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作、销售或许诺销售、出口),包括其现持有的侵权产品不流入国内、外市场。
三、就前述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愿意在2008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作为补偿原告因商标侵权所蒙受的部分损失(帐户名称: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银行帐号:71112-1-01-822-000336-36,银行行号:539,异地电汇行号:302100011122)。如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赔偿金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志 萍
代理审判员 董 伟
代理审判员 秦 善 奎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