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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2009年04月27日来源: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4.24

   
  保护“KAM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5年3月初至2006年3月,瑞安市××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汽车配件上使用“KAMA3”商标,共生产标有“KAMA3”商标的汽车气压调节阀5197只,其中已销售4957只,计销货款347199元,库存240只,计价值13200元,合计非法经营额360399元;共生产标有“KAMA3”商标的汽车加速阀2515只,其中已销售2275只,计销货款86255元,库存240只,计价值8400元,合计非法经营额94655元;共生产标有“KAMA3”商标的汽车气体开关686只,其中已销售210只,计销货款2650元,库存476只,计价值5236元,合计非法经营额7886元。以上三项共计非法经营额462940元。2006年3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瑞安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经查,使用在小型机动车、陆地车辆发动机等商品上的“KAMA”商标,是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369613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瑞安分局认为:瑞安市××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带有与“KAMA”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瑞安分局于2006年12月13日对瑞安市××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2.没收已经被扣押的侵权商品;3.罚款人民币38万元。

  保护“沈鼓”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6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在对沈阳××鼓风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标有“沈鼓”注册商标的通风机标牌38个。后经查实,该公司于2004年12月,在未经“沈鼓”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一美术社加工定做了40个标有“沈鼓”及图形的通风机标牌,于2005年2月、3月分别将其中2个标牌钉在2台型号为51—N015D左180°通风机上并售出,非法经营额214700元。

  经查,使用在风机商品上的“沈鼓”商标是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69715号,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认为,沈阳××鼓风机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鼓风机商品上使用与“沈鼓”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于2006年10月27日对沈阳××鼓风机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38个假冒“沈鼓”注册商标的通风机标牌;2.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保护“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宁波余姚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经“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06年7月5日至8月22日期间,从山东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分两次采购与“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且在瓶体上标有“青岛啤酒”及“TSINGTAO”字样的规格为330ml的啤酒1409箱、规格为500ml的啤酒1000箱,合计2409箱。2006年8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依法查处了宁波余姚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实,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共销售涉嫌侵权的啤酒1383箱零23瓶,现场查扣1007箱,其余在经营过程中损耗,合计非法经营额142307元。

  经查,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22847号,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认为,宁波余姚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擅自销售带有“青岛啤酒”及“TSINGTAO”商标的啤酒,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于2006年11月24日对宁波余姚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啤酒1007箱;3.罚款人民币21万元。

  保护“伊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3月14日,××(四川)企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与包头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代加工合同书”,为其加工生产标有“伊利”+“双月(图形)”商标的“伊利奥力星”草莓味和原味牛初乳乳饮料。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加工生产并交付31536件“伊利奥力星”牛初乳草莓味和原味乳饮料,加工费为128666.88元,材料费11299.26元,合计139966.14元(已收加工费和使用材料费计133193.04元)。2006年5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华区分局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对××(四川)企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555件“伊利奥力星”牛初乳草莓味乳饮料,加工费为2264.40元。以上两项共计非法经营额为142230.54元。

  经查,使用在牛奶、牛奶饮料等商品上的“伊利”+“双月(图形)”商标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70656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华区分局认为,××(四川)企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华区分局对××(四川)企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保护“AOK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5年8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河南××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05年5月11日至6月29日,未经“AOKE”和“奥克”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印制并使用标有“AOKE”字母和“奥克”汉字的瓶标75.4万张,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瓶装纯净水(净含量500ml)上。自2005年5月21日至8月3日,当事人以每件(每件24瓶)14.50元的价格售出带有上述瓶标的纯净水6455件,销售金额93597.50元,赠送1291件(每购5件赠送1件),尚未售出的200件。

  经查,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AOKE”和“奥克”商标是河南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04837号和第557795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河南××饮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河南××饮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00件、瓶标模板(具)5个、贴有瓶标的空瓶4包、瓶标1箱;3.罚款人民币18.7元。

  保护“力”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柏林分局在对当事人李××经营的太原市万柏林区××物资经销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06年9月起,从天津小站等地非法购进标有“力”字商标的系列阀门进行销售,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假冒产品。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购进阀门2689件,非法经营额27577元;销售17件,销售金额2560元。同时,当事人又从天津某阀门厂购进“内”字牌阀门非法改为“力”字牌阀门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000余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进销货凭证,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经查,使用在阀门等商品上的“力”字商标是天津市大站阀门总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52616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柏林分局认为,当事人李××擅自生产、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柏林分局于2006年11月16日对李××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2672件;3.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保护“实德”、“海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5年10月,重庆××塑钢建材有限公司在一流动推销处购买大量伪造的、印有“实德型材”、“海螺型材”驰名商标标识的保护膜,并在经营场所内,将购买的上述两种保护膜换贴在“一马”、“洋田”、“海程”、“伍发”、“海龙”五种型材上,以每吨5000元至每吨8000元不等的价格,用送货上门、即时清结的方式,陆续在江北区和沙坪坝区进行销售。2006年3月3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查获冒牌“实德型材”600米、“海螺型材”保护膜400米。同时,查获的销售清单表明,该公司已销售假冒“实德型材”、“海螺型材”7000公斤,非法经营额达48932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海螺”商标,是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9128543号;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实德”商标,是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428677号,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重庆××塑钢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其他商品商标更换为“海螺”、“实德”商标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对重庆××塑钢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实德型材”保护膜600米、“海螺型材”保护膜400米;3.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保护“新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5年9月初,许昌××农机有限公司分两次从洛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进标有“新络拖”商标的四轮拖拉机30台,货款共计188050元。该批四轮拖拉机未经“新洛”商标注册人的许可。2005年9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许昌××农机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销售4台,销售款共23600元,执法人员对剩余的26台“新络拖”牌四轮拖拉机就地封存。许昌××农机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侵权的30台“新络拖”四轮拖拉机非法经营额为188850元。2005年11月16日,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封存现场许昌市解放路430仓库,发现许昌××农机有限公司已擅自将被原地封存的26台“新络拖”四轮拖拉机转移。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四轮拖拉机等商品上的“新洛”商标,是洛阳向阳红拖拉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490039号,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许昌××农机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新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轮拖拉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06年4月11日,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许昌××农机有限公司处理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26万元。对许昌××农机有限公司擅自转移依法封存地26台“新络拖”四轮拖拉机的行为另案处理。

  保护“富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下旬始,未经“富乐”商标持有人姚何鲁的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销售的75-0026-12、75-0028-12两种变压器包装箱上使用“富乐”文字。至2006年5月16日案发,已销售标注有“富乐电子”包装箱的型号75-0026-12变压器550箱,销价为每箱350元,销售额为192500元,库存2箱;销售带标注有“富乐电子”包装箱的型号75-0028-12变压器50箱,销价为每箱380元,销售额为19000元,库存3箱,共计非法经营额213340元。

  经查,使用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上的“富乐FULE”商标是姚何鲁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354333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6月16日对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聪麓Ψ#?.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标注有“富乐电子”的变压器5箱;3.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保护“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5年12月8日,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关村文化商厦装修工程项目部与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向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订购了龙牌石膏板和四种型号龙牌轻钢龙骨,总价款为130252元。2005年12月20日,双方在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关村文化商厦装修工程项目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1号的中关村文化大厦工地对货物进行清点时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查获,货款未结。上述建筑装饰材料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假冒产品。

  经查,使用在石膏板、石膏、水泥板、耐火材料等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125653号;使用在钢门、钢窗等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02602号。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06年4月10日对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5456张、轻钢龙骨6564根;3.罚款人民币130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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